2016年贵州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独生子女家庭享受优待政策

发布时间:2016-07-08 21:38:38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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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办理工作,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市(州、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光荣证》办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光荣证》的办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受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光荣证》申请的受理和发放工作。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省户籍公民,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以申请领取《光荣证》。

  (一) 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的;

  (二) 原无子女,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的;

  

  (三) 符合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条 夫妻双方为本省户籍公民,符合《光荣证》领证条件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公民,符合《光荣证》领证条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五条 申请领取《光荣证》的公民,应当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的证明;

  (五)子女的户籍证明;

  (六)子女的出生证明或者合法收养子女的证明;

  (七)节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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