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2016城乡低保新政策解读,低保申请条件及发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6-05-25 09:10: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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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2016城乡低保新政策解读,低保申请条件及发放标准。近日,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经省政府批准后正式出台。下面和小编一起看看都有哪些调整。

  低保对象的界定有变化

  《办法》中规定,享受低保的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而在《规程》中调整为:凡不享有集体土(山)地承包(租赁)权、具有当地户籍的城镇居民,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权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办法》中没有具体规定哪些情形不能享受低保,而在《规程》中则首次规定,以下14种情形不能享受低保:

  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拥有并使用各种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缺陷补偿且非经营性活动的代步机动车除外)的家庭;购买或经常性享用非生活必需品的家庭;持有或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它投资行为和收藏高价值物品的家庭;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并获取报酬的家庭;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家庭;拒绝配合社区居委会和管理审批机关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家庭;参与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或类似于毒品)经教育不思悔改的居民;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且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居民;参与打架斗殴、盗窃、损坏公共设施、扰乱社会治安等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居民;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应得合法收入的居民;外地在本地就读的学生;各类服刑、劳教期内人员;其他当地政府认定不予保障的人员。

  家庭收入核算项目增加

  而在对家庭收入如何核定与计算方面,也做了重大调整。《办法》中规定的家庭收入包括: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继承、接受赠与以及利息、红利、租金、有价证券、彩票中奖;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等。

  而在《规程》中则新增加了:遗属生活补助、赔偿性生活补助及各种非一次性资助;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各类非因公(工)负伤、死亡人员的抚慰费及抚(扶)养费等;领取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且购买自住房后的余额;补贴资助性收入等;其他固定性、非固定性、隐蔽性和可以折款的实物收入等。

  在《办法》中,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包括: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的抚恤金、补助金、丧葬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对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的一次性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等。

  而在《规程》中范围则新增: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护理费和保健金;省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离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因公(工)负伤、死亡人员的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用于大病救助的政府补助金、社会公益性捐款等专项救助资金;因规划拆迁一次性获得的用于购置经济适用房等安居性质的住房赔(补)偿款中实际支出的部分;由单位统一扣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个人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中用于社会保险的部分;当地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救助金等。

  残疾人等低保标准可提高

  《规程》同时也首次规定低保对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每月可增发保障标准全额的10%%-20%保障金: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孤儿(含托、扶养对象);70岁以上(含70岁)老人;单独生活的;少数民族居民;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患有尿毒症、白血病、肾移植、恶性肿瘤等重症病且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此外,《规程》规定: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企业军转干部家庭,要全部纳入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其中军转干部本人的保障标准可高于当地标准的50%。

  申请低保将两次张榜公布

  《规程》对审批工作也做了新的调整。规定审批工作自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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