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昆明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使用权到期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6-04-25 10:21: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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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及其配套用房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

  第三条 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

  本规定所称的首次登记,是指对已购住房第一次办理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变更登记,是指已购住房首次土地登记以后因土地权利人、土地用途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土地登记;注销登记,是指因已购住房土地权利的灭失而进行的土地登记。

  第四条 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土地登记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自购房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30日内,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房地产开发商等)统一申请。原土地使用权人主体灭失的,可由房屋所有权人申请登记。

  原土地使用权人不依法为购房者统一申请首次登记的,由购房者申请土地登记部门责令原土地使用权人10日内申请办理,逾期未申请的,土地登记部门可依法公告注销原土地使用权人涉及已购住房部分的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因买卖申请登记的,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变更登记时,原土地权利证书遗失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申请公告注销;原土地使用权人不提供原土地权利证书的,可由土地登记部门责令10日内申请办理,逾期不申请办理的,由土地登记部门依法公告注销,房屋所有权人可直接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开展代理业务时,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土地登记代理委托合同,代理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代理的事项、成果与质量、代理权限、期限、代理费用与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等条款。

  土地测量、地籍调查、业务查询等土地登记代理工作的具体费用由委托代理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其中地籍测量费用可参考国家地籍测绘相关收费标准。

  第八条 已购住房土地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已购住房所在地土地登记部门提出申请;

  (二)土地登记部门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权属审核;

  (三)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登记后,由土地登记部门进行造册登记;

  (四)土地登记部门填写土地证书,加盖土地登记印章,向土地使用权人颁发证书。

  第九条 申请已购住房土地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原土地权利证书、购房合同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证;

  (五)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六)由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七)已补办出让手续的,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地籍调查和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等材料,申请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通过地籍调查、资料收集等方式取得;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未发生变化的,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条 申请已购住房土地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原土地权利证书及土地权属变更的相关材料;

  (四)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五)由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已购住房土地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土地权利消灭的证明材料;

  (三)原土地权利证书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由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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