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黑龙江省代课教师转正的条件及新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09-30 08:57: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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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课教师是指在公立学校中没有事业编制的临时教师,代课教师虽然没有任何“名分”,且没有完全享受教师的待遇,却在特定历史阶段发挥着积极作用,在大中城市,他们从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到职称评定、业务培训等各种评优活动,均无法与正式在编教师享受同等待遇,甚至连每年教师例行体检这种福利代课教师也没有资格享受,他们是实实在在的“铁人”。2016年黑龙江省代课教师转正的条件及新政策解读是大铁棍娱乐网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年黑龙江省代课教师转正的条件

  1、代课教师与单位已形成关系,补偿待遇和标准,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辞退应当每满一年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2、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聘用:(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辞退):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代课教师转正新政策解读

  (一)落实一次性经济补偿。按照有关规定,对没有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的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按其被辞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每满1年教龄发给1个月的工资,教龄超过10年的每超1年发给一个半月的工资。从教年限按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本人在中小学从教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二)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按照自愿的原则,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三)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曾在我省公办中小学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的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上,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养老保险教龄补贴标准暂定为教龄每满1年每月补助10元,教龄按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本人在公办中小学工作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养老保险教龄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代发,所需资金由省与县(市、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享受养老保险教龄补贴。

  (四)落实离岗退养民办教师的退养补助费标准。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已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并享受离岗退养补助费的民办教师,各地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计委、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1998〕5号)规定,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离岗退养民办教师不享受养老保险教龄补贴。

  上述人员中,离开教师岗位后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死亡以及因违法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等被清除教师队伍的人员,不在此范围之列,不能享受相关待遇。

  四、关于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的身份和教龄确认

  在各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组成专门确认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的确认工作。乡镇政府、原学校要协助做好确认工作。认定工作应于6月30日前完成。

  (一)个人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人向原学校提出申请。原学校合并、撤销的,向原学校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证明身份和教龄的原始材料。提供原始材料复印件的,需由原件保存部门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并加盖保存部门公章。

  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需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原学校、其他有关部门或本人提供下列要件之一:记载身份的档案材料、录用表、奖励表、进修证明、花名册、工资或补贴发放凭证、相关任用(准用)证及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

  证明教龄的原始材料,需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原学校、其他有关部门或本人提供下列要件之一:记载工作年限的档案材料、能够证实工作年限的花名册、工资或补贴发放凭证及其他能够证明教龄的原始材料。

  (二)初审。原学校将申请人(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材料报送原学校所在乡镇政府,乡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有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但无法提供证明教龄的原始材料,由乡镇政府负责调查取证。调查取证要在原学校领导、公职教师、会计中进行,提供证明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教龄按本人工作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

  (三)复审。乡镇政府应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有关信息报送县(市、区)确认机构,由县(市、区)确认机构按相关程序进行复审。

  (四)公示。县(市、区)确认机构应将复审符合条件的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名单及教龄信息返回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在该人所在乡镇、居住地、原学校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确认。公示结束后,县(市、区)确认机构应将公示结果提交县(市、区)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确认。经由市(地)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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