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 宣判:江苏卫视可以继续使用

发布时间:2016-12-30 13:05:0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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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12月30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作出再审判决。广东高院再审判决撤销深圳中院二审判决,维持深圳南山区法院一审民事判决。至此,纷扰几年,备受关注的这一纠纷尘埃落定, 江苏卫视可以继续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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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书

  江苏卫视大型生活服务类节目《非诚勿扰》在全国家喻户晓,节目自2010年1月15日开播以来,受到广大观众的喜爱和欢迎,屡创收视奇迹,成为现象级节目。二审判决后一度改名为《缘来非诚勿扰》。

  “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始末

  2009 年2月16日,原告金阿欢申请注册“非诚勿扰”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2010年9月7日被商标局核准注册在第45类婚姻介绍所、交友服务等服务上。 2010年1月15日,江苏卫视《非诚勿扰》电视节目开播。开播前,江苏卫视与华谊兄弟公司签订许可合同,被许可使用“非诚勿扰”电视节目名称及商标,并逐年持续支付了许可使用费。2013年2月,金阿欢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以下简称江苏广电)及珍爱网诉至深圳南山区法院。

  一审判决驳回金阿欢诉讼请求

  2014 年12月,深圳南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江苏广电、珍爱网公司是否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非诚勿扰”既是被告江苏广电电视节目的名称,也是一种商标,一种服务商标,被告江苏广电使用“非诚勿扰”是商标性使用。而且,从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综合考察,不构成侵权。据此,深圳南山区法院判决驳回了金阿欢的诉讼请求。金阿欢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深圳中院。

  二审判决《非诚勿扰》栏目名称构成商标侵权

  深圳中院认为,该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江苏广电使用“非诚勿扰”电视节目名称与涉案商标核定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两被上诉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深圳中院二审判决,《非诚勿扰》节目名称侵犯了金阿欢享有的“非诚勿扰”商标专用权,江苏广电旗下江苏卫视应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珍爱网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名称进行广告推销、报名筛选、后续服务等行为。

  被告均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

  江苏广电与珍爱网均不服二审判决,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请求该院进行提审并判决撤销二审判决,驳回金阿欢的全部诉讼请求。广东高院经审查,于2016年5月13日裁定提审该案。

  再审判决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

  广东高院认为,在判断此类电视节目是否与某一服务类别相同或类似时,不能简单、孤立地将某种表现形式或某一题材内容从整体节目中割裂开来,片面、机械地作出认定,而应当综合考察节目的整体和主要特征,把握其行为本质,作出全面、合理、正确的审查认定,并紧扣商标法宗旨,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出发充分考察被诉行为是否导致混淆误认,恰如其分地作出侵权与否的判断。

  鉴于已经认定江苏广电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故金阿欢关于珍爱网与江苏广电构成共同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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