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波嫖娼案女主角状告乐视侵犯隐私,判决乐视赔偿1.1万元(二)

发布时间:2016-08-25 13:53:3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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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

  及时删除视频没有过错

  对此,乐视公司辩称,首先,刘某母亲在上述视频出现之前已将刘某姓名、年龄、职业及变性手术经历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故此类信息已非刘某个人秘密,该公司视频只是援引已公开信息,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其次,乐视网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已尽到法定义务。网站上视频内容由网友上传,并非其公司发布,该公司依法对网友上传的内容已经事先设定了相应的监控和审查措施。刘某在发现涉案视频后,并没有及时向乐视公司发送任何删除通知,该公司在收到刘某的起诉材料后已经及时删除涉案视频,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

  判决乐视赔偿1.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乐视公司虽主张涉案视频为网友提供,但并未提交相关网友信息,且视频过程中存在乐视公司插播的广告,并带有“乐视娱乐播报”等字样,故法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涉案视频应为乐视公司直接提供。从涉案视频来看,其标题和内容包括事主的姓名、籍贯、变性的事实及时间、工作及行踪等个人信息,上述事实达到对刘某对号入座的效果,且上述信息属刘某不愿公开之个人隐私范畴,涉案视频在互联网公开发布必然会造成刘某个人隐私信息的公然传播,也会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

  故一审法院认定乐视公司提供的涉案视频已构成对刘某隐私权的侵犯,并判决乐视公司在其经营的“乐视网”网站上向刘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及合理支出1000元。

  终审

  一审认定赔偿数额合理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乐视公司将涉及刘某个人私密、身体健康及社会敏感事件的信息以视频形式对外发布,虽其抗辩视频内容为已公开的信息,但乐视公司在其制作发布该视频前,既未征得刘某本人许可,亦未对视频内容的真实性予以核实,未经授权、核实转载他人私密信息,属于散布、公开、披露了他人隐私秘密,构成侵犯刘某的隐私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应结合侵权行为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侵权后果及侵权人获利情况加以认定。结合本案事实,乐视公司作为经营性网络公司,具有营利性,考虑到本案涉及事件确已在社会具有一定公开性,一审法院酌情认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并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近日,一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件回放

  2014年5月16日,演员黄海波被曝因嫖娼被北京警方行政拘留15日。身高超过180厘米的“女主角”刘某照片也浮出水面。

  5月17日,黄海波所在经纪公司发表声明,对黄海波嫖娼事件向公众致歉。

  5月27日,该案“女主角”刘某母亲接受媒体访问,否认女儿为人妖,称其小时候做了正畸手术。

  5月31日,北京警方向媒体证实:黄海波因卖淫嫖娼,被转为收容教育6个月,刘某也被收容教育。

  11月30日,刘某被解除收容教育,但随后被丰台公安分局人员带走。律师称,刘某因涉嫌介绍他人卖淫罪被刑事拘留。

  2015年5月11日,刘某因介绍卖淫罪被朝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书显示,刘某被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其3次介绍卖淫并从中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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