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无户口人员可以在杭州落户吗,无户口的人怎么结婚

发布时间:2016-08-19 14:54:0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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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无户口人员可以在杭州落户吗,无户口的人怎么结婚,“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收养登记、新生儿和养子女常住户口登记,依法解决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等八类无户口人员登记落户。”这是记者昨日从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计委召开的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获得的好消息。

  新闻发布会透露,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全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已经得到基本解决。仅2015年以来,全省就办理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7500余人(不包括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户口人员)。

  但由于户口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和收养登记等政策还不够完善、制度还不够健全、执行还不够到位,群众登记办证意识淡薄等原因,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办理收养手续等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据前期公安机关摸底排查,全省已发现无户口人员11200余人(不包括因个人原因未及时办理常住户口的人数)。为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省政府日前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新规根据浙江实际,提出以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为‘红线’,以解决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收养手续等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为重点,以完善户口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收养登记等管理制度建设为抓手,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省公安厅人口服务管理总队总队长阮文广说。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嘉兴桐乡的沈某夫妇成为了第一批“受惠”者。

  16年前,沈某夫妇拾捡一小孩,抚养至今,当地民政部门和公证机构因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未予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孩子一直未能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新规出来后,孩子成功办理了常住户口登记,彻底告别“黑户”生涯。

  拒绝“黑户”出新规 无户口人员看过来

  浙江出台《实施意见》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问题

  户籍制度在中国广泛实施,获得多项社会福利、办理出国证件等,均涉及户口问题。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一些人没有进行有效的户籍登记,导致个人教育、就业、结婚等基本权利难以得到完全保障。

  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参与社会事务、行使各项权利义务的前提。为切实解决浙江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省政府日前出台了《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昨天,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计委就贯彻执行《实施意见》举行新闻发布会,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一、为给“黑户”上户口 党委政府持续发力

  省委、省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历来十分重视公民依法登记户口基本权利的保障工作,结合多项户口登记管理政策的出台,多次强调各地、各部门不得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前置条件,禁止将计划生育等政策与户口登记挂钩,并持续完善推进各项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1. 1998年2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对超计划生育的、非婚生育的以及被遗弃的婴儿等,监护人都必须按照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计划生育、民政等相关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公民申报登记户口的权利”。

  2. 2003年8月,省公安厅出台《二十八条便民利民措施》,明确规定“新生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申报出生登记时,由监护人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和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申报,取消其他证件或证明作为申报前置条件的规定”。

  3. 2008年5月,省公安厅下发《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对包括出生登记、迁移证失效人员落户、户口注销错误人员恢复户口和无户口人员办理落户等各项户口登记事项办理的条件、程序、证明材料作出规定。

  4. 2012年4月,省卫生厅、省公安厅下发《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发放、使用、管理等进行了全面规范。

  5.2015年2月,省公安厅全面实施《户籍管理十二项便民服务措施》,明确“建立投诉、督办制度”,“对不严格执行公安部、省公安厅户籍管理规定,增设再生育证明、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社会抚养费收据等附加条件,致使相关户口事项不能顺利办理,或者擅自放宽条件,随意办理的,由上级公安机关督促办理,并予通报”。

  6.2015年,省平安办把违规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前置条件情形纳入平安市、县(市、区)考核。

  7. 2015年12月,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把计划生育等政策与户口登记脱钩,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8. 2016年4月,省公安厅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抓紧清理已出台的、与国家和本省政策要求不一致的有关文件,把计划生育等政策与户口登记脱钩,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会同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深入摸排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分类解决无户口人员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收养登记和常住户口登记,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且只登记一个常住户口”。

  二、三个“规范”要明白

  (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1. 出生在助产机构内(包括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包括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新生儿),按照《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规定,由新生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凭新生儿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在新生儿出院前向这家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2. 出生在助产机构外的新生儿,由新生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新生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和有效身份证件,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以及新生儿出生情况证明或者声明等材料,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其中,因父母一方死亡、失踪、身份不明等原因,不能提交父母一方有效身份证件的,出生医学证明只填写另一方信息;因父母双方均死亡、失踪等原因,不能确认亲子关系的,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一是父母应当事先商定新生儿的姓名,新生儿的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二是新生儿出生情况证明或者声明的内容为出生医学证明需要填写内容,主要包括新生儿出生姓名、时间、体重、身长、地点等出身状态信息以及新生儿父母的姓名、国籍、民族、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等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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