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最新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产假时间规定

发布时间:2017-03-08 19:25:33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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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条例规定,经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第三个子女。为落实简政放权和便民服务的要求,2017年最新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产假时间规定,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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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修正案(草案)》强化了“老人老办法”奖励措施的落实责任,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的奖励由其所在单位执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落实责任。”

  《修正案(草案)》将原“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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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的条款修改为:“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天。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这意味着“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均可享有3天加7天共计10天的婚假,只要符合规定生育的即可享有98天加60天共计158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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