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最新厦门市《计划生育条例》,产假时间规定  

发布时间:2017-03-05 22:32:4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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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进一步指明了方向。该条例自2016年1月14日起施行。女方产假期满后额外增加30天奖励假!男方护理假增至15天!2017年最新厦门市《计划生育条例》,产假时间规定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最新厦门市《计划生育条例》,产假时间规定:

  第三章奖励与社会保障大连妈妈

  第十四条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晚婚的,婚假在法定婚假基础上增加7日,夫妻一方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享受;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含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村村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

  第十五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有工作单位的,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给50%;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全额发给;无工作单位也无固定收入的,由当地财政发给。

  (二)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贴。

  (三)职工退休后,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属于在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由其所在单位发给;属于因企业破产、改制、撤销、分流等原因失业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当地财政发给,具体办法由县(市)区政府制定。2003年4月1日前退休的职工,已享受每月增加5元补助费的,从2003年4月起调整为每月10元,享受一次性给予1000元补助费的,不再调整。

  本办法施行前,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改制、撤销、分流等原因导致失业的,失业前已由企业在预留资金中解决补助费的,不再发给。

  第十六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村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由当地财政发给,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二)在子女入托、入学、就医、就业、入伍等方面给予照顾;

  (三)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

  (四)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

  (五)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年满60周岁后,由市及县(市)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奖励扶助。

    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当其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退休金发放单位全额发给退休费,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的,每月增加5元;其他单位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补助费;

  (二)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不属于本款第(一)项规定的城镇居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3000元补助费。

  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第十八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一)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再婚的,全额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再婚的,符合再生育条件不生育(收养)的,享受本人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符合再生育条件再生育(收养)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退回已发给的奖励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不再生育(收养)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已发给的奖励费不退回。

  (二)离婚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婚或再婚后符合再生育条件不生育(收养)的,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再婚后符合再生育条件再生育(收养)或不符合再生育条件不再生育(收养)的,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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