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西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

发布时间:2017-02-05 11:33:5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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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江西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每月100元,一起来看看。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7]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为落实我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9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实施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过同类奖励的人员。本省城镇居民指以下任何一种:

  1.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

  2.具有本省户籍的其他城镇居民;

  3.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职工。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生育且为独生子女父母的。

  (三)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对2016年1月1日后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奖励范围。

  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退出企业、关闭破产企业、因国有企业改制而与企业脱离关系的人员的奖励办法参照其他城镇居民执行。

  中央驻赣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可参照执行。

  二、奖励标准及奖励情形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以个人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发给奖励金,直至亡故。奖励金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二)符合条件领取奖励金的,从开始领取直至亡故,不足5000元的补足5000元。

  (三)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从2016年1月1日开始享受奖励。2015年12月31日前已亡故的,不补发奖励金。

  (四)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纳入收入统计范畴,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应享受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其他依法应当享受的奖励扶助待遇。

  三、奖励资金来源与发放

  奖励金以个人为单位,每年发放一次。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其所在单位在年初单位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由单位发放。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其所在单位筹资并由单位发放。

  (三)其他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专项安排并由户籍地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发放到位。

  四、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符合奖励条件的,持相关有效证件,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单位核实确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奖励条件的,在本单位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正式确定为奖励对象,并建立个人奖励档案。

  3.县级备案。单位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及《申请表》,报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由卫生计生部门立卷存档。

  (二)其他城镇居民符合奖励条件的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其他城镇居民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本人持相关有效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2.社区居委会核实公示。社区居委会对《申请表》进行核实,并将核实通过的对象名单公示,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初核。

  3.乡(镇)级初核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核,将核实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确认。

  4.县级确认。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上报的资料,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报同级财政部门。

  五、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把落实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以及安全可控的资金发放方式和渠道,确保奖励政策执行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确保奖励金落实到人。

  1.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其他城镇居民奖励对象的确认,负责本辖区内所有奖励对象个案信息的管理,并将汇总情况报上一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2.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拨付并实施监督检查。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奖励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做好奖励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奖励工作经费。

  3.公安部门:负责核实申请人的户籍状况和年龄。

  4.民政部门:负责核实申请人婚姻登记、儿童收养信息。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核实企业性质。

  6.审计部门:负责制度运行和资金运行情况的全程监督。

  本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如执行过程中遇到不能执行到位的情况,由当地卫生计生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报当地政府研究后按规定程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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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生子女,是指没有兄弟姐妹的孩子。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具有同样的身心发展规律。但兄弟姐妹关系会在儿童社会化过程中产生作用。独生子女除了与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外,没有兄弟姐妹这层关系,因此其社会化带有自身的特点。独生子女是为了响应国家号召,而实施的控制人口增长过快的一项政策。

  成长优势

  ◆充分的爱抚和关怀

  独生子女在家中常常感到自己是被人热爱和欢迎的,有着强烈的归属感和安全感,这是幼儿心理健康良好的基础。因此多数独生子女情绪愉快,性格活泼,朝气蓬勃,容易树立积极向上的心理,有利于激发探索世界的主动性、积极性。

  ◆较优裕的物质生活条件

  独生子女在经济上、物质上往往得到优先的、可靠的保证。在营养、服装、图书、玩具和学习用品各方面的条件下,一般比非独生子女优裕。就是经济条件较差的家庭,也因为只有一个孩子,总是尽量满足孩子发展的基本需要。

  ◆丰富多样的智力投资

  独生子女的父母往往用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关心孩子的智力发展。即使父母的工作再忙,也要安排时间开阔孩子的视野,培养孩子多种多样的艺术兴趣,带领孩子参观游览,解答孩子的各种问题,陪孩子游戏,教孩子背诵诗歌,学习计算机。因此,多数独生子女的知识面比较广,记忆力比较强,思维也比较活跃。

  性格弊端

  独生子女若家庭教育失当,容易出现以下一些心理偏异:

  父辈的溺爱娇宠容易使孩子变得自私。

  早期难养成尊重长辈、遵守纪律的自觉性。

  不易养成与人协同合作精神。

  易于形成依赖性。

  孩子缺乏应有的游戏时间。

  其实,只要家长能发挥孩子的优势,独生子女的体格和心理都会得到很好的发挥。

  独生子女是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虽然这一政策 暂时对控制我国人口增长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我国却又面临着人口过于老龄化的严重问题。


  延伸阅读:江西实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每人每月奖励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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