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洛阳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及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1-18 09:40:0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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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2017年洛阳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及政策解读,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洛阳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洛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购房条件 凡城市区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洛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1、具有本市区常住户口;

  洛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8平方米)

  洛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3、年满26周岁以上未婚大龄青年;

  洛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安置的安庭。

  洛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购房程序

  发布销售公告——资格初审——抽号选房——材料复审——资格公示——核发准购证

  洛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三、提交材料

  1、按要求据实填写申请表并在盖公章处加盖相应公章

  洛阳经济适用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复印件(未婚证明、结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4、现住状况原件、复印件(1、有产权的应提供房屋产证;2、住单位公房的,提供公房租赁契约或单位房产科出具的产权所有权证明及现住证明;3、租住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所租往社区出具的租赁证明;4、与家人同住的,提供所住亲属房屋房产证及所住社区出具的同住关系证明);

  5、夫妇一方户口不在本市区的,须提供其户口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6、原住房已拆迁或出售的,需提供《拆迁补偿协议书》或《房屋买卖契约书》;

  7、收入证明需要提供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工资发放明细(有工资卡的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流水账)并由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财务章;离、退休

  人员需要提供发退休金银行流水明细;失业、无业人员由社区和办事处出具相关证明。

  8、个体工商户需提供《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9、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017年洛阳市保障性住房政策解读:

  洛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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