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福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及社会保障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7-01-17 20:37:1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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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是什么呢?社会保障办法解读又是什么呢?《2017年福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及社会保障办法解读》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福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征地补偿费用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

  ■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整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或者被征土地属于农民自留地的,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

  ■ 被征地农民的承包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整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安置补助费可以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管理或者依法分配。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所在区域的区片综合地价计算。综合地价的最低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市、县人民政府在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区片综合地价。在此之前,按照耕地年产值倍数计发征地补偿费用的,仍按照原计算办法执行。

  ■区片综合地价中,需明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所占比例的,按照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确定。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根据联播君搜索的资料,地上附着物这个专业名词,指的就是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比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等。

  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房屋

  ■能够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迁建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

  ■不能重新安排宅基地或者不符合宅基地取得条件的,主要采取货币或者实物方式给予补偿。

  征收建设用地涉及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能够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不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附着物所有权人

  青苗补偿费

  ■征收耕地涉及青苗的,青苗补偿费按照实际予以补偿。

  ■对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

  ■青苗补偿费支付给青苗实际投入人

  2017年福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解读

  福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2017年实施)

 被征地农民拒绝领取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或者张贴公告告知领取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第十八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第十九条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扩大保障范围,具体对象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条保障对象具体名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在村(社区)公示7个工作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提交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由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保障对象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相关凭证。

  第二十一条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时点,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三个年龄段:

  (一)未满16周岁(未成年年龄段);

  (二)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劳动年龄段);

  (三)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

  第二十二条未成年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按照规定领取安置补助费,不作为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

  第二十三条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在企业等用人单位全日制就业的,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的,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十四条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征地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叠加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已享受其他法定退休保障待遇的人员,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第二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人均筹资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的139倍,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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