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青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及社会保障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7-01-16 22:30:38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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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征地农民是指,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在城市规划区内(含县城、镇政府所在地)因征地失去1/2以上农用地的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外,被征地农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1/3的人员。《2017年青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及社会保障办法解读》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青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一、《黄岛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一是为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根本利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需求;二是为了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建立同一个人账户,利用同一制度平台”的总体要求,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管理。

  二、《方案》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62号)和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12〕62号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1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三、《方案》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

  (二)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和效率相结合。

  (三)对新征土地,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对以前征地遗留问题,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的原则。

  (四)坚持政府主导和被征地农民自愿相结合,提高被征地农民自我保障意识,引导被征地农民积极参保。

  四、《方案》中对参加保险对象的年龄要求?

  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通过一定的程序确定后都是本次征地的保险对象,都应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通过参保得到相应保障。

  五、《方案》实施后参保人在哪里办理及有关要求?

  被征地农民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在户籍地所在的村(居)办理;已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衔接。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

  六、《方案》中缴纳保险金有哪几部分组成?

  (一)政府补贴。政府补贴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单独选址项目由用地单位承担。

  (二)个人和集体缴费。个人缴费标准在现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内由个人自由选择;集体缴费标准在现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内由村民会议民主确定;个人和集体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和原则上不低于政府出资部分的20%,若低于20%的,个人和集体应按选定的缴费标准适当增加缴费的倍数,个人和集体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和不高于此次征地得到的土地补偿安置费,可以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中列支或抵缴。鼓励个人和集体积极缴费,多缴多得。

  七、《方案》中对个人账户是如何管理的?

  个人和集体缴纳的保险费记入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没有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城乡居民要为其建立个人账户);政府出资部分对应保险方案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将资金的80%记入个人缴纳栏目,20%记入政府缴费补贴栏目。记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完全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因新征土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参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数的计算。

  八、《方案》对领取待遇和领取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参保时60周岁以上的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即缴即领(执行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70岁以上的执行70岁的支付系数),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未满60周岁的在年满60周岁时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

  九、《方案》对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是如何解决的?

  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全部被征收或者被征收后人均耕地不足66平方米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符合条件的可自愿按自由职业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其他有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也可自愿按自由职业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核查,被征地农民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补贴可支付给个人,用于补贴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017年青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解读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人社局印发《青岛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试行)》,对青岛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进行了规范和统一。

  根据《规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应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正式签订的同时,按要求完成拟定、公示和上报工作。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后,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应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养老保险方案落实工作。

  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仍在缴费期的保障对象,保障对象中未满16周岁人员及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入养老保障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其他保障对象,将为其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计入养老保障资金。

  根据规定,计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到账后,一次性计入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并自次月起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行计息。

  被征地农民在青岛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预存款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按月抵缴其应缴费金额中的个人账户部分。计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到账后,80%计入个人缴费栏目,20%计入政府补贴栏目。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标准和方法参照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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