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淄博公安改革方案最新消息,改革方案细则解读

发布时间:2017-01-10 19:30:0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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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淄博公安改革方案最新消息,改革方案细则解读。“由于体制机制等多种因素,我国公安协辅警队伍建设和管理存在着人数多、名称不统一、待遇低、素质差,流失率高,队伍不稳定等问题,亟待破解。下面大铁棍小编整理的仅供参考,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2017年淄博公安改革方案最新消息

  一、推进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1.对各类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凡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凡直接面向基层、面广量大、由下级政府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凡企业投资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最大限度向市场、社会、基层放权。(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有关部门)

  2.减少下放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和资质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有关部门)

  3.全面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严格执行省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4.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下放一批含金量高、真正能激发市场活力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许可事项。全面清理取消利用“红头文件”自行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市编办、市法制办,各有关部门)

  5.减少、合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和收费项目。深化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完善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增长机制,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严格控制新增项目和资金规模,建立健全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和地方资金配套,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对保留专项进行甄别,属区县事务的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适合区县管理的一律下放,能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切块下达,相应加强财政、审计监督。规范资金测算分配流程,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规范和透明。(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6.继续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一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

  7.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改革,实行“宽进严管”,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市工商局、市编办、市商务局)

  8.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市内自行规定的市场主体设立和经营项目许可审批事项一律取消,按照法定程序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市工商局、市编办、市商务局、市法制办)

  9.在监管市场主体准入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创新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市工商局,各有关部门)

  10.加强行政审批管理。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大力简政放权,认真组织实施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未列入目录的审批项目,一律不得实施。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市编办、市法制办,各有关部门)

  11.建立首问负责制,积极推行联合审批和网上审批制度,完善部门协商办理机制。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裁量权。建立标准明确、程序严密、运作规范、制约有效、权责分明的行政审批管理制度。做好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衔接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防止发生监管脱节,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市法制办、市编办、市监察局,各有关部门)

  12.今后起草法规一般不得新设行政许可,确需新设的,必须严格设定标准。对行政审批进行全程监督,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市编办、市法制办)

  二、完善政府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3.加强对投资活动中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的管理,健全以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为导向,以财政、金融、投资、产业、价格等政策为支撑的宏观管理体系,强化规划计划的宏观引导和统筹协调功能。(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市金融办)

  14.加强宏观调控法制建设,加快市发展规划和市政府投资立法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法制办)

  15.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理顺市、区职责关系,合理划分执法权限;减少执法层级,积极探索市和区只保留一个行政执法层级。(市编办、市法制办,各市级执法部门)

  改革方案细则解读

  16.市场监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市政府主要负责维护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加强对区县政府在市场监管方面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组织查处跨区域案件或大案要案。(市编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法制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17.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各市级执法部门)

  18.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市法制办)

  19.加快建设社会信用征信体系,探索建立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推进金融、工商、质监、节能、环保、用地等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可查询。(市发展改革委、市人民银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金融办)

  20.建立社会信用监管体系,健全诚信约束机制,完善信用服务市场发展政策,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试点。(市发展改革委、市人民银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创新社会管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21.健全社会组织监管制度,严格依法监管,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自律制度,规范社会组织行为。(市民政局)

  

  22.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市编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3.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依法直接登记。(市民政局)

  24.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研究制定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强化保障与监督。(市财政局、市编办)

  四、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25.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实施情况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市政府办公厅、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政府研究室)

  26.编制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研究拟订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及时修订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涉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2014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修订和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建议,2016年基本完成政府规章的修订工作。(市法制办)

  27.2014年梳理并制定市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2015年一季度公布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市编办、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法制办)

  28.深入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开工作,2014年公开市级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选择区县进行试点,2015年所有区县全部推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

  29.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有关规定,健全公务支出财政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加快建设公务支出管理信息平台,促进公务支出科学化、规范化、透明化。(市财政局)

  30.对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房分配、医疗服务收费、学校招生、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招聘等信息进行公开公示。(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房管局)

  31.推进公益性服务行业办事公开,督促落实公益性服务行业办事公开目录。(市监察局,市有关部门、单位)

  五、完善相关领域体制机制

  32.完善市县乡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执法和技术监测力量,实施全过程无缝隙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33.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落实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安全预防控制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量,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市安监局)

  34.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强化基层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创新监管模式,在县域范围内按区域派驻监管执法机构。(市环保局、市编办)

  35.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落实政府对地方金融组织、金融活动的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改进金融监管手段,维护区域金融稳定。(市金融办)

  36.完善省级以上开发区管理体制,明确开发区功能定位,规范机构编制管理,促进开发区健康发展。(市编办、市高新区管委会)

  37.调整完善市、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将桓台、高青、沂源三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由市垂直管理调整为县政府管理。(市编办、市公安局)

  (注:事项后括号内为责任部门,其中黑体标注的为牵头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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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明确身份权责。《指导意见》明确目前由全省公安机关直接管理使用的治安员、交通协管员、协勤、协警、文职人员等辅助人员统称为警务辅助人员。警务辅助人员是社会性专业化的警务辅助力量,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不具有公务员和人民警察身份,不占用政法专项编制和工勤人员编制。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休息休假、参加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提出意见和建议、申诉和控告、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权利。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协助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治安巡逻、维护交通秩序、调解纠纷、劝阻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服务救助群众、采集信息图像、前台接待、行政文秘、后勤保障等工作职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协助履行涉及国家秘密的警务活动和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的决定、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等警务活动。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着制式服装,服装的样式和标志、标识要区别于人民警察。经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市)公安局批准,承担交通管理、巡逻防控等一线执勤任务的警务辅助人员可以配备防护性装备,但不得配备和使用武器、警械。警务辅助人员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的规章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不超越职责范围履行警务活动,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监督。

  二、加大保障力度。《指导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政府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障制度,落实相关经费。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警务辅助人员用工方式,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建立正常的增资调资机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住房公积金政策;依法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等法律规定的假期;因工受伤、致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享受法律规定的受伤、伤残待遇;因工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近亲属依法享受抚恤和其他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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