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河北省公安改革方案最新消息,改革方案细则解读

发布时间:2017-01-04 20:46:4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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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河北省公安改革方案最新消息,改革方案细则解读。“由于体制机制等多种因素,我国公安协辅警队伍建设和管理存在着人数多、名称不统一、待遇低、素质差,流失率高,队伍不稳定等问题,亟待破解。下面大铁棍小编整理的仅供参考,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2017年河北省公安改革方案最新消息

  今年将分步提高警察工资

  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昨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到,当前基层干警负荷重,心理压力大,积劳成疾成为牺牲的重要原因,其中猝死占50%以上。今年将分步提高人民警察工资收入水平。

  “我们既要从严治警,又要从优待警”,孟建柱讲话中指出,要将心比心,充分体谅基层一线干警艰苦,营造拴心留人的良好环境,完善健康检查、诊疗、心理咨询服务和危机干预机制,针对袭击、诬告、陷害警察、法官、检察官案件时有发生,研究制定执法司法安全工作规范,完善因公负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把优抚政策落到实处。

  公安改革是今年政法工作改革一项重点任务,将推进警务机制、公安行政管理制度改革、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等。孟建柱指出,新形势下,面对违法犯罪动态化、智能化,传统的一些机制、办法已经不管用了,而当前对新机制、办法研究不够,影响了对违法犯罪的预防打击效果,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在基层探索试行大部门制、大警种制改革,优化警力资源配置,探索建立现代警务运行机制。

  在推进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方面,要求落实立案制度改革的意见,细化行政裁量标准,防止随意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与此同时,落实在看守所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定,防止看守所意外事故。

  在推进警察管理制度改革方面,孟建柱提出,要建立符合公安机关性质的公安管理体制,组织开展警员职务、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改革试点,制定执法勤务警员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办法及晋升考核办法。

  此外,今年还将实施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制度改革,落实统一招录、分类招警、特殊招警等改革政策,推动公安编制管理改革,探索建立警力随着警情走的编制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总体设计、分步实施原则,进一步提高人民警察工资收入水平。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实施《意见》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警、从优待警、以人为本,体现公安特色,倾斜基层一线,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力争在2008年底基本完成全国公安民警职务序列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完善公安民警分类管理制度和选人用人机制,深化公安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圆满完成各项公安保卫任务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实施范围

  (一)下列单位在编在职、已评授警衔的公安民警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1.各级公安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2.各级公安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中,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列入评授人民警察警衔范围的机构;

  3.已完成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海关缉私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4.其他属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建制单位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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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机构中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以及尚未完成司法体制改革、未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人员,暂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改革方案细则解读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1.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

  2.已批准离休、退休或者在2008年9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

  3.正在办理调离公安机关和辞职、辞退手续的;

  4.被开除公职、劳动教养、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的;

  5.因其他原因不宜列入实施范围的。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从2008年10月1日起,按照自上而下、分期分批、积极稳妥的原则,对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组织实施机构、人员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规范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工作。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确定实施范围: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梳理确定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二)规范分类、称谓。以省级公安机关为单位,按照《意见》规定,对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进行分类并规范称谓。其中涉及的相关问题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凡机构分类与《意见》不一致的,以《意见》为准。其中,县级公安机关已根据2006年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调整归并的相关职能,如文秘、信访、督察等,原则上按照其目前归属情况确定机构分类,即:办公室已归并入指挥中心,以及信访部门已归并入法制室的,均列为执法勤务机构管理。县级公安机关政工监督室内部仍保留有相对独立督察机构及其人员的,该督察机构列为执法勤务机构管理。

  2.除监管所、车管所外,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并以此规范其机构、人员称谓。其中,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在对外交流中需要实行“局”称谓的,可以继续保留。3.内设执法勤务机构的下设单位,均作为执法勤务机构,所属人员按照执法勤务机构人员管理。同时,有关机构及其警官职务称谓暂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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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实施职务套改。

  .公安部及其内设机构和地方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的警官、警员职务称谓,按照《公务员法》及其实施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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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上下同步、分级负责的原则,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的公安民警组织实施职务套改,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1)警官职务按照所在机构名称套改称谓。其中,内设队建制执法勤务机构的警官职务称谓主要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监管所、车管所、派出所的警官职务称谓为:所长。副所长。上述机构中主管政治工作的警官职务称谓为:政治委员、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等。

  (2)警员职务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套改:

  调研员套改为一级警长;副调研员套改为二级警长;

  主任科员套改为三级警长;副主任科员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在处分期间的,套改为四级警长,其他套改为一级警员:

  ①任现职满2年;

  ②从事公安工作满10年;

  ③荣立相当于三等功以上等次奖励;

  ④累计三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科员套改为二级警员办事员套改为三级警员。(3)级别在24级以上、不在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员,可套改为一级警员:

  ①担任现职满10年,且最近10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②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③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荣立相当于二等功以上等次奖励或者累计五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级别在22级以上、不在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三级警长:

  ①担任现职满10年,且最近10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②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③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荣立相当于二等功以上等次奖励或者累计五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3.原同时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公安民警,列入警官职务序列管理,继续保留原非领导职务相关待遇,并不占用所在公安机关警员职务职数。

  (四)完善日常管理。首次套改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出台警官职务与警员职务的转换、警员职务的晋升、职数管理、警务技术职务管理相关规定。各地公安机关要以贯彻实施《意见》为契机,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深入研究,明确职责,与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意见》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规范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完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不断推进《意见》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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