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人网上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犯分工明确获刑三到五年

发布时间:2016-12-31 09:32:56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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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发布肾源有偿求购信息寻找“供体”,然后安排“供体”与患者配型,成功后联系医院进行肾脏移植手术并从中非法获利。2016年12月30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涉案的16名被告人3年至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下是大铁棍小编整理,欢迎阅读。

  16人网上出卖人体器官获刑 主刀医生每次获利1万

  记者了解到,这16名被告人虽然不是一个团伙,之间的关系也不算紧密,但分工合作,各取所得。其中,只有初中文化的无业人员双某在2014年就曾经因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被判处缓刑,结果当年11月,双某再次干起了旧勾当。

  随后,在这十几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手术安排过程中,先后被公安机关于2014年10月和2015年5月分别当场抓获。今天,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案犯分工明确 有人提供“货源”有人联系“买主”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双某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肾源有偿求购信息及其他中介介绍的方式寻找肾源“供体”,然后通过其他中介介绍的方式联系患者,后安排“供体”与患者进行体检及配型,配型成功后,联系医院进行肾脏移植手术,从中非法获利。

  这几个人有自己的分工,其中被告人双某遂纠集被告人宋某、丛某辉通过网络寻找肾源“供体”,由被告人桂某负责接待、管理“供体”。被告人王某帮助双某等人联系被告人姜某辉、王某明,并带领“供体”、“受体”到指定地点进行手术。

  同样只有小学文化的被告人姜某辉为牟取非法利益,纠集了被告人王某明、郭某兵等人,实施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犯罪活动。

  其中,由被告人王某明等将需要进行肾脏移植手术的患者及肾源“供体”的信息提供给姜某辉并帮助接送相关人员,被告人郭某兵帮助建立进行肾脏移植手术的手术室、接送相关人员及帮助进行“供体”的术后护理。

  济宁某医院医生牵涉其中 负责为双方进行器官移植

  姜某辉汇总上述信息并将需要安排手术的情况通知原济宁某医院外科主任田某环,由田某环纠集济宁另一医院的外科主任董某磊、济宁市某医院麻醉师刘某等,由护士潘某君纠集助理医师胡某令。

  以上医护人员先后在姜某辉建立的位于肥城市石横镇郭某兵住处、肥城市虎屯镇某平房内、济南市平阴镇某平房内、泰安市东平大洋镇某平房内进行肾脏移植手术,在手术过程中董某磊负责主刀,刘某负责麻醉工作。

  其中,2014年11月9日,王某明将患者王某某及肾源“供体”陈某等人送至济南市平阴镇某平房内,由田某环、董某磊、刘某等人进行肾脏移植手术。患者王某某共支付费用46万元。2015年5月21日,在姜某辉的安排下,由郭某兵将患者郭某某、“供体”鲁某某等人送至位于泰安东平大洋镇某平房内准备进行手术,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案犯中90后有四人 侦查机关两次补充侦查两次追加被告

  据本案审判长王玉介绍,审理本案历时一年半多的时间,期间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补充侦查,两次追加起诉被告人;济南历下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四次。本案16个被告人中,年龄最大的被告人田某环现年63岁,年龄最小的被告人赵某鹏现年只有22岁,80后5人,90后4人;具有初中、小学文化水平的为10人;无业人员为10人;有前科的为3人,其中被告人双某同样因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于2014年1月被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案件涉及我国黑龙江、内蒙、重庆等十几个省市自治区,调查取证工作量巨大。

  被告人组建医院进行手术 主刀医生每次获利一万元

  本案卷宗材料相关证人证言、证据显示,被告人姜某辉与王某明共同预谋,组建医院非法进行肾脏移植手术。姜某辉具体负责组建医院、联系医护人员及手术后进行分钱;王某明具体负责寻找“供体”、“受体”、联系提供“供体”、“受体”的中介及在术后为“受体”联系120,另外,被告人姜某辉与王某明还共同出资购买车辆,用于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接送“供体”、“ 受体”及相关医护人员使用。

  本案16个被告人中,有的负责通过QQ聊天寻找肾源,带领“供体”查体,每成功一例可获利700至1000元;有的负责对肾源进行食宿管理,帮助接送“供体”,接送“供体”到位一次即可获3 000元到10 000元不等的好处费;有的负责在非法肾脏移植手术过程中作为助手帮助拉钩,每次获利2000元;有的负责帮助在手术中打下手、打扫手术室卫生、望风等。

  其中,被告人郭某兵负责寻找场所进行肾脏移植手术,每一次手术可获得1.5万元的提成;被告人刘某负责麻醉方面的工作,每次获利3 000至4 000元;被告人董某磊作为助手时每次手术获利5 000元,作为主刀医生时每次手术获利1万元。每台手术患者需要支付40余万至60余万不等,而“供体”一般只能拿到4万元左右。

  16人均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获刑三到五年不等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社会危害严重,被告人双某、姜某辉、王某明等16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被告人双某、姜某辉、王某明等5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董某磊、刘某、田某环等11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12月30日,济南历下法院依照我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姜某辉、王某明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分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双某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其他郭某兵等13名被告人分别获刑三年三个月至二年三个月,并分处罚金二万元至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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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某美容医院医生在朋友圈公开叫卖遗体头颅标本引发热议。

  《法制晚报》记者调查获悉,这名马医生是其所在医院的执行院长。他在接受法晚专访时称,别人帮他做标本时多做了一个,他受托在同行中询问是否有人需要,并没有借此牟利。

  事件 美容医院执行院长发朋友圈卖标本

  记者在马医生的朋友圈中看到,去年他找医学院解剖教研室的老师帮忙做遗体头颅的血管模型,近日终于收到。文中解释,这种标本是自然腐蚀,让寄生虫吃掉肌肉等组织,保留血管和骨骼。

  马医生在文中提到,这个标本用了一年才做成,而且做三五个才有一个好的。解剖教研室的老师为了保证成功率,多做了几个标本,最终做成两个比较好的。其中一个,马医生自己留用,另一个帮对方出售,标价2.1万元。

  文中配发的图片,是一颗浸泡在福尔马林溶液中的遗体头颅,上面布满了红色的血管。市民李女士在朋友圈看到这篇文章后,立即向微信官方投诉。随后,系统回复“投诉不通过”,理由是“暂时无法认定投诉对象存在违规行为”。

  法晚记者调查发现,在朋友圈卖遗体头颅的马医生,身份是北京某美容医院的执行院长。其微博内容多和整形有关,他曾晒出身穿手术服、抱着遗体头颅标本的照片,以及他多次组织人体面部解剖学习的博文。

  对话 买卖标本只为学习不是在赚钱

  “没想到这件事影响这么大,我想好好解释一下。”昨晚,马医生在做完一场手术后,接受了《法制晚报》记者的专访。

  法晚:这个标本是怎么来的?

  马医生:我想买一个遗体头颅标本学习解剖,找了北京解剖协会的一位老师帮着做。这位老师(把这个活儿)介绍到河南一个标本公司制作,所以跟解剖协会没关系。

  最终做出来两个标本,一个我自己留用,还多出来一个。那位老师托我问问有没有同行需要,我就把这事发到了朋友圈。参加解剖培训使用遗体标本后,主办方都会有收据。但这次购买标本没有任何凭据,我也不清楚遗体来源。

  法晚:为什么要做这个标本?

  马医生:我是一名整形外科医生,虽然在医学院学习过解剖,但这远远不够,在工作中还要不断完善和巩固解剖知识。解剖标本对医生的成长非常重要,是医学教学和科研中不可或缺的。

  我经常组织整形面部解剖学习,还给面部解剖注射研究班授课。以前我在淘宝上买过模型,但和遗体头颅标本还是有差别。为了提高业务能力,我就想找人做一个标本,看看人体面部的血管和神经如何分布。

  法晚:制作过程是怎样的?

  马医生:因为只保留遗体头颅的血管和神经,因此制作十分复杂,成功率也极低,做十个能成功一两个就很不错了,制作成本约为1.5万元。我等了整整一年才接到那位老师的电话,说标本终于做好了。

  法晚:卖标本是为赚钱吗?

  马医生:我购买标本是用来指导临床医疗和不断学习,从未通过任何途径卖过标本,没有获利一分钱。现在网上传的文章,让大家以为我是靠在朋友圈卖标本为生的!我这也算好心办错事吧。真的只是帮那位解剖老师问问,有没有同行需要多出来的一个标本。

  此外,网上很多文章的标题说我卖“遗体头颅”,这个太标题党了,对我的影响太大了。大家理解的遗体头颅是有血有肉的,但我在朋友圈发的这个标本,仅保留了血管和神经,没有其他组织,所以只是固体标本,不是遗体头颅。国内的标本公司制作了很多这种标本,是医学院学生和医院大夫常规的科研和临床用具。

  法晚:购买遗体标本合法吗?

  马医生:国家现行法规没有限制医疗机构向标本公司购买标本。当前医学院、科研单位以及医院的标本,基本都是向标本公司购买的。我也是先询问了那位解剖老师,确认当前法规没有对此限制后才购买的标本。

  我希望能完善相关法规,让医疗从业人员有个明确合理的渠道购买标本。作为医生,我深知标本来源不易,很多标本都是逝者在生前自愿捐献的。每次做标本解剖时,我都会默哀致敬、心存感激。我相信每一名有良知的医生都会好好利用标本提高技术,而不会去贩卖标本牟利。

  律师解读 买卖遗体头颅标本违法吗?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任战敏律师认为,判断买卖遗体头颅标本是否违法,需要根据买卖行为的发生地来具体分析。

  我国2007年颁布实施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这是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唯一与器官移植有关的行政法规。该《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但《条例》侧重于对活体器官的规范和管理,并不包括报道中的遗体头颅标本。

  此外,我国已有多个省市就遗体的捐献和使用进行了地方立法。这些地方性法规中,均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买卖捐献的遗体、遗体器官或者组织,以及从事与买卖遗体相关的活动。

  所以,如果遗体头颅买卖的行为发生在已有立法明确禁止的省市,那么这种买卖行为将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涉嫌违法。若发生在没有相关规定的地区,则会因为立法上的空白,此行为暂时难以受到法律的制裁。

  该行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任战敏律师表示,如果发生遗体头颅买卖行为,受赠遗体和器官机构的有关人员根据行为发生地,可能承担一定行政责任。

  如《武汉市遗体捐献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捐献的遗体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利用单位违背捐献人意愿利用遗体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遗体利用资格。

  上述《条例》规定,利用单位买卖或者变相买卖捐献的遗体、遗体器官或者组织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交易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取消其遗体利用资格,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任战敏律师提到,如果受赠遗体和器官机构故意和他人产生买卖行为,进行商业交易,违反地方性法规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等规定,情节及后果严重的,会受到行政部门的加重行政处罚,而并非与他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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