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银川禁酒令最新规定,公务接待禁酒令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26 18:33:3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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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饮酒引来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及其有悖宗教戒律,2012年12月,中央军委下发通知,印发《中央军委加强自身作风建设十项规定》,《规定》明确指出,不安排宴请,不喝酒,不上高档菜肴。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7年银川禁酒令最新规定,公务接待禁酒令条例解读》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禁酒令最新规定

  “禁酒令”银川遇冷

  从今年10月1日起,宁夏未成年人“禁酒令”生效。按规定,12月1日起该禁令的60天预备期结束,正式进入执行期。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中第十九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但记者上周末走访了银川市一些商场、超市、餐厅后,发现几乎没有经营者在酒类商品销售区域悬挂禁售告示牌,不少超市销售人员甚至不知道未成年人“禁酒令”一事。

  商家:应重点检查餐厅网吧

  今年10月1日,我区正式启动酒类流通管理备案登记制度,同时,未成年人“禁酒令”生效。但在记者走访的数十家大中小型超市、餐厅中,仅有极个别商家知道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制度,多数商家并不知道须到相关商务部门领取未成年人“禁酒令”的标志。

  “没人通知我们要办理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证,也不知道未成年人‘禁酒令’的事。”听说未成年人“禁酒令”已经执行,兴庆区进宁街一家超市老板摇着头说,“挂一个 ‘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标志有什么意义吗?我们这里还有年龄更小的孩子来买酒,人家是给家里大人买,我们也不卖吗?”

  而在兴庆区某小区内的一家小商店,老板说,现在孩子发育好,根本没法分辨是否成年,“我是不是还要看一下买酒者的身份证?其实到超市买酒的学生并不多见,主要还是学校附近的一些餐厅或是网吧,应该重点检查一下。”还有一位店老板对记者说:“像我们这种小店,来了都是客人。偶尔也会有中学生来买啤酒,没理由不做生意啊!”西夏区丰安巷一家超市的售货员说:“到我们店来买酒的有时也会有中学生摸样的,但是他们不穿校服,我们很难辨认。有时问问,但他们说是给家长买,你不卖给他们,他们就去酒吧。现在的孩子去的地方多着呢!”


  “我们商场已经办理了酒类经营备案登记,也知道不能向未成年人销售酒,过两天就会挂出未成年人 ‘禁酒令’的标志。”新华百货东方红广场超市酒类专柜工作人员表示,新华百货所属各超市酒类柜组,近期都会悬挂未成年人“禁酒令”的标志。

  青少年:不太理解“禁酒令”

  当记者问一位初中生知不知道未成年人“禁酒令”时,他告诉记者:“我们又不是经常喝酒。只是谁过生日或是谁拿了好成绩,约上几个要好的朋友或同学,大家凑在一起吃饭喝酒庆贺一下。我认为什么事都不是绝对的,非要发个‘禁酒令’有必要吗?就像每个销售烟的商店里都贴有‘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的标志一样,中学生不是还可能买到烟嘛!”

  而就在一家小超市内,听到记者询问未成年人“禁酒令”的事,一位中学生模样的女孩随口说:“在网吧里买喝酒的学生多着呢!”记者采访的几名未成年人表示,买酒的时候都很顺利,也没见到记者所提到的未成年人“禁酒令”的告示信息,而且销售员也都热情地给他们介绍或者拿酒。

  商务厅:12月1日起不定期抽查

  “12月1日起我们会对所有从事酒类商品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不定期的抽查。”11月30日,商务厅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区酒类经营者近10万家,主动到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的不到2000户。12月1日以后,商务部门将联合工商、质监等部门进行大范围检查,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未进行备案登记的经营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就“禁酒令”在银川遇冷的情况,商务厅工作人员表示,一些经营者还处在观望之中。“他们存在侥幸心里,认为我区酒类经营者太多,不会查到自己,或者有些认为自己经营规模小,不在‘禁酒令’范围内。”而针对未成年人“禁酒令”,除商家应加强自律,不向未成年人提供酒类商品外,还应在全社会加大“未成年人禁酒”的宣传教育,这需要全社会的力量,而不仅仅是商家的责任。

  公务接待禁酒令条例解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三十条”,持之以恒纠正“四风”,维护党政机关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除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活动外,省内公务活动一律不准饮酒,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准饮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省内公务活动,是指在本省范围内由第二条所列人员参加的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工作、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一律不准饮酒,是指一律不得饮用任何人和任何单位提供的酒类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对执行本规定不力、屡禁不止,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地区和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追究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

  第八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行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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