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将推进市县两级城管大部门制改革,城管协管人员将不得具体执法

发布时间:2016-12-26 14:45:1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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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指出城管协管人员将不得具体执法。图为广州市城管委开展泥头车的整治行动。

  《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布

  日前,广东省委、省政府发布了《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推进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优化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水平。


  推进大部门制改革

  《意见》中指出,根据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部署,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

  到2016年底,优化设置省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机构。到2017年底,实现市、县政府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明确政府部门有关城市管理的职责边界,管理执法权责基本清晰,协同机制和保障机制初步建立。到2020年,全省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执法体制总体理顺,队伍建设明显加强,服务管理便民高效,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治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意见》理顺了管理体制,匡定城市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市政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还明确提出要综合设置机构。要求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推进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统一规范机构名称,2017年年底前,实现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

  那么在哪些领域推行综合执法?《意见》中指出,要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比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法停放车辆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实施与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并提出到2017年底,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

  协管不得具体执法

  在强化队伍建设方面,《意见》指出,要优化执法力量,统筹解决好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身份编制问题,应当使用行政编制或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017年上半年省编办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完成制定省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比例标准,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通过划转、调剂等途径,加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人员配备,确保执法工作需要。并且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到2017年底,实现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统一。

  而在人才培养上,《意见》指出,要加强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考核,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到2017年底,完成科级以上干部轮训和持证上岗工作。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职务晋升和干部交流制度,切实解决基层执法队伍基数大、职数少的问题。并且,鼓励高等院校设置城市管理专业或开设城市管理课程,依托党校、行政学院、高等学校等开展岗位培训,加强理论政策研究。

  《意见》还专门强调了对于协管队伍的规范。指出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招用或劳务派遣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人员,并应当随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减少。《意见》明确指出,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形成的后续责任,由本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承担。协管人员薪酬等费用由市、县政府予以保障。

  杜绝粗暴执法

  在提高执法水平方面,《意见》指出,要制定权责清单,全面清理调整现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职责,优化权力运行流程,结合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三定”方案,依法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2016年年底前,市、县两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要基本完成权力和责任清单的制定公布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和调整。其次,要规范执法制度,杜绝粗暴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确保执法公信力。

  在执法方式上,《意见》提出,要依法规范行使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严禁随意采取强制执法措施。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灵活运用不同执法方式,对情节较轻或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应当多做说服沟通工作,加强教育、告诫、引导。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扶助、行政调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及时化解矛盾纷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综合利用视频监控、在线监测等远程监管措施,探索快速处置、非现场监管执法模式。完善执法预警体系和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反应体系,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相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

  权力的行使需要监督。《意见》指出,要强化外部监督机制,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行政复议渠道,城市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要主动接受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强化执法监督工作,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违规人为干预,防止和克服各种保护主义。推动信息化建设与执法办案监督管理深度融合,运用信息技术对执法流程进行实时监控。

  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纳入政绩考核体系

  《意见》还提出,要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履职尽责。要加强城市管理效能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城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创建广东省优秀管理城市,示范引领全省城市管理工作。推广绩效管理和服务承诺制度,加快建立城市管理行政问责制度,健全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及第三方考评机制,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考核奖惩制度体系。

  完善建筑配建车位标准

  推进慢行交通系统建设

  在构建城市管理大格局方面,《意见》提出要优化城市交通。坚持公交优先战略,着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要统筹公共汽车、轻轨、地铁、城际轨道等协同发展,达到顺畅衔接、便捷换乘,提高公共交通分担率。完善城市建筑物配建车位标准,落实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建要求。推进步行和自行车慢行交通系统建设,倡导步行、自行车等绿色出行方式。加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和智能化交通指挥设施管理维护。加强城市出租客运市场管理。加强对城市道路交通静态秩序管理,对占道经营、非法占道停车及非法挪用、占用停车设施等进行综合治理。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停车场建设,鼓励单位停车场错时对外开放,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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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拟规定:50元以下罚款城管可当场收缴

  20日,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布《广东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送审稿)》向公众征求意见。根据送审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下称“城管部门”)在执法时必须实行全过程文字或音像记录,并在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情形下,可当场收缴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必须在2日内上交罚款。

  根据送审稿,在环境保护方面,城管的管辖范围包括城市噪声污染,施工单位违规作业,餐饮服务超标排放油烟,违规露天烧烤,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违规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秸秆、落叶等。

  此外,机动车违规在城市人行道停放、临时停车,非机动车不在城市规定地点停放,在城市河道、湖泊倾倒垃圾、渣土,未经许可在城市户外公共场所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也属于城管执法范畴。

  送审稿规定,城管执法应实行全过程记录制度,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鉴定意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过程进行文字记录或者音像记录,并形成记录档案。送审稿还明确禁止执法人员侵犯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瞒报违法行为、与行政执法相对人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等行为。

  在简易程序方面,送审稿指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城管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行政执法相对人;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按规定当场收缴罚款。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决定或者收缴罚款后2日内报所属城管部门备案或者上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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