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厦门禁酒令最新规定,公务接待禁酒令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24 18:48:2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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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饮酒引来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及其有悖宗教戒律,2012年12月,中央军委下发通知,印发《中央军委加强自身作风建设十项规定》,《规定》明确指出,不安排宴请,不喝酒,不上高档菜肴。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7年厦门禁酒令最新规定,公务接待禁酒令条例解读》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禁酒令最新规定

  公务接待全面“禁酒”更要“禁久”

  酒精伤肝,这是生活常识,不分年龄和职业。对公务员而言,公务接待全面禁酒,既是身体健康的福音,也是作风建设的抓手。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印发了《自治区公务接待禁止饮酒的规定》,对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涉及的公务接待活动,一律禁止饮酒,特殊情况也需报本级纪检机关审批,否则要受到党纪处分。这个规定值得叫好。

  

  酒文化是中国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无酒不成席”的待客之道久盛不衰,迎来送往,不喝酒或者喝不好酒总觉得表达不了感情,有失礼节。于是,应酬务必有酒,有酒务必要喝好,喝得满脸通红、酒气熏天、言行失当、影响工作和自身形象,往深的说这种“饮酒误事”的情况正折射出作风不良,损害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也消磨了公信力。由此来看,新疆发布公务接待全面禁酒的规定的出台当为之叫好,但禁令能否长期坚持并收到实效,而不是“一阵风”、“走过场”。笔者认为,公务接待全面“禁酒”更要“禁久”。

  新疆出台公务接待全面禁酒的规定,契合了中央大力推进的“八项规定”精神,符合当前反腐倡廉、整风肃纪的大势所趋。禁酒看似简单问题,但一纸“禁酒令”真的就能一劳永逸的把公务接待中的酒给撤了?那是不可能的。各种有关公务接待“禁酒令”近些年来已经多得早已不算新闻了,甚至快让人麻木,形形色色的禁酒令,原本无不都基于改善形象、厉行节约甚至反腐败的良好愿望之高度,期望通过一纸“禁酒令”,解决一直以来被群众深恶痛绝的大吃大喝甚至腐败现象。事实上“禁酒令”是下了,而且几乎都是以红头文件这类严肃的行政方式公开宣布,但就如广大干部群众所看到的、耳闻目睹的,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因为领导们带头公务饮酒、因为更多的暗渡陈仓式解禁等理由,大多数禁酒令都没有得到很好而又持久落实,有的甚至沦为一纸空文。

  “禁酒令”这类廉政规定在刚刚出台不久,似乎还有一些约束力,毕竟雷声大嘛,枪打出头鸟,很少有人会顶风风作案往枪口上撞。问题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干部带头违反规定,加之出台政策的时候,并没有严谨周密的监管制度随之出台,尤其在惩处落实上并没有形成强大的威慑力,最终的结果可想而知,那些过去一直“酒精考验”的干部们条件反射的思考对策,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因此,能否真正刹住公务饮酒风气,关键还在于能否认真吸取过去各地各部门在禁酒令颁布后能不能“禁久”甚至流于形式的经验教训,只要有真心实意的“禁酒”决心,做到令行禁止,结合当前党风廉政建设,严把思想教育关、制度落实关、监督检查关、责任追究关,还要发动全社会监督,让违规饮酒者无处遁形。如此,“禁酒令”才能形成一种“铁律”,才有生命力,“禁酒”才能“禁久”。少了美酒醺风,多了清新党风政风民风,“酒瓶子”问题被紧揪着不放,彰显出我们党对落实八项规定抓得越来越严、越来越细,整风肃纪的决心越来越坚定。

  公务接待禁酒令条例解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三十条”,持之以恒纠正“四风”,维护党政机关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除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活动外,省内公务活动一律不准饮酒,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准饮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省内公务活动,是指在本省范围内由第二条所列人员参加的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工作、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一律不准饮酒,是指一律不得饮用任何人和任何单位提供的酒类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对执行本规定不力、屡禁不止,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地区和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追究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

  第八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行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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