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云南省禁酒令最新规定,公务接待禁酒令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23 22:08:48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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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饮酒引来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及其有悖宗教戒律,2012年12月,中央军委下发通知,印发《中央军委加强自身作风建设十项规定》,《规定》明确指出,不安排宴请,不喝酒,不上高档菜肴。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7年云南省禁酒令最新规定,公务接待禁酒令条例解读》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禁酒令最新规定

  执行公务接待“禁酒令”贵在自觉

  多地出台公务接待“禁酒令”,饮酒需纪委批准。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布规定,要求在自治区范围内的所有公务接待一律禁止饮酒。少数干部表示不理解,认为这是小题大做。其实,读懂公务接待“禁酒令”的丰富内涵,就不难发现“禁酒令”的施行对机关干部工作作风建设及干部身心健康等诸多方面大有裨益。

  坦率地说,公务接待饮酒不仅浪费国有资产,还极易养成不正之风,饮酒过量容易使人失去正确的判断,做出不理智的决定,成为腐败“病菌”滋生和入侵的“温床”。公务接待“禁酒令”的实施,饭局不再安排饮酒,既减少了接待费用,节省了用餐时间,也避免了酒后言行不当或酒后失控的“后遗症”“并发症”,有益于领导干部身心健康,是关心爱护干部的有利举措。同时,规范公务接待,自觉抵制公务接待饮酒,更有利于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转变领导干部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树立干部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赢得群众的信任和尊重。

  公务接待“禁酒令”的施行应该算是一种“认知的颠覆”,同样也营造了一个全新的政治生态环境,打破了上千年的陈风陋习的禁锢,称得上是一项大改革。然而,受中国传统“酒文化”的影响,部分领导干部思想认识上还存在一定偏差,认为“酒桌上边喝酒边谈事可信度比较高,更容易拉近彼此情感距离”,于是以更加隐蔽的形式“虽令不从”。同时,由于“酒文化”在国人心里根深蒂固,虽然也有不少人认为这是公务接待中的“顽疾”,但“个体认知的觉醒”很快就在“大环境”中被“同化”和淹没了。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长久形成的陈珂顽疾想在短时间内得到根除,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除了相关层面要出台一系列更完善的公务接待“禁酒令”追查措施,依靠纪检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搭建更公开透明的举报及曝光平台等措施外,还要广泛开展宣传和教育,加强机关干部对公务接待“禁酒令”的内涵理解,从内心深处真正认识到实施公务接待“禁酒令”对于党和国家及干部自身的积极意义,从自我做起主动贯彻落实“禁酒令”,才能起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公务接待禁酒令条例解读

  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机关事务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个内设机构集中管理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工作,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拟定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二)负责保障机关正常运行所需经费、资产、服务和能源资源利用的使用管理;

  (三)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的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

  (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务接待工作;

  (六)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关事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机关事务管理机制,协调机关事务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绩效考核,建立健全机关事务绩效考核机制。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按照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云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实际需求,制定并适时调整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明确有关数量、质量、技术规范及服务内容。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开支标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不得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第十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的支出计划,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预算和决算情况。政府各部门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

  第十一条 政府各部门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依法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加强资产的配置审核、清查登记、处置调配等有关工作,并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政府各部门应当完善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执行资产配置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调剂方式盘活闲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应当依法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上缴本级国库。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办公用房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统一使用管理;具备条件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建设。

  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政府各部门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政府各部门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部门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部门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调剂解决。

  第十六条 政府各部门建设、购置、置换、维修改造办公用房,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需要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当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财政部门应当严格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办公用房建设、购置、置换和维修改造项目,不得下达财政预算。

  第四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十七条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城区或者规定区域内的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定期发布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对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执法执勤类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公务用车审批权限规定,按照编制数量和配备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公务用车注册登记时,应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并严格落实车辆使用登记、指定停放、节假日封存、公务标识等管理措施,合理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建立健全定向化公务用车管理和保障制度。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并将公务用车使用情况及运行费用进行公示。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服务内容和标准,合理配置和节俭使用机关后勤服务资源,推进购买社会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引进社会服务时,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公开发布需求信息,依法采取招标等方式择优选取具有专业服务能力的单位,并签订服务合同。

  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机关事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三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服务合同管理机制,规范服务合同的订立、变更程序,及时处理合同纠纷,加强服务合同履约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

  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的制度和标准,规范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会议规定和标准,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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