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四川省户口分户流程条件,户口分户需要什么手续

发布时间:2016-12-09 22:21: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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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2017年{四川省户口分户流程条件:

  四川省将落实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建立全省统一的网上公安综合服务平台、探索警种大部制。这是记者从2月2日召开的全省公安局处长会议上获悉的。

  会议指出,今年四川省将进一步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抓好《居住证暂行条例》施行工作,全面落实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通过建立户口和身份证信息联网查询比对制度、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完善户口登记管理,促进城镇化进程。全省还将建立统一的网上公安综合服务平台,方便群众咨询、办事、查询和监督。

  改革方面,四川省公安厅今年将选择一批市、县公安机关开展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探索开展大部门、大警种制改革,切实解决警力分散、职能交叉的问题。同时四川省将结合实际,积极推进辅警制度改革,从招录、培训、使用等方面切实加强辅警管理;继续警务运行机制改革,重点推进县级公安机关警务运行机制改革、实战化指挥体系和情报应用体系建设、健全一体化打防管控机制;深入推进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重点是健全完善推进执法办案制度、羁押监管制度、预审及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全面解决包括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内的8类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

  户口分户办理手续

  户口登记政策将修订

  公安部、民政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按程序修订户口登记、流浪乞讨救助、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分解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分工,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公安部要会同民政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区的督查指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四川省公安厅正制定细则

  1月14日,记者从省公安获悉,目前我省贯彻《意见》的细则正在紧张制定中,结合死亡人口注销工作,全省新一轮户籍清理即将启动。

  哪些无户口人员将因此受益?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2016-2017年四川省户口分户需要什么手续: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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