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哈尔滨征地补偿新标准及政策,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

发布时间:2016-12-08 18:43:5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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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来加快城市建设,城市拓展,政府征取大量土地,农民失去土地,土地流转补偿标准,大家可以看一看。小伙伴你家的地被收了补助了多少钱?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7年哈尔滨征地补偿新标准及政策,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2015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征地补偿新标准及政策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政办发〔2016〕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7日

  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哈尔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哈政发法字〔2015〕2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实施征地补偿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征地工作,认真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严格按照征地补偿安置程序和标准实施征地。

  (二)坚持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落实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探索多元化补偿安置政策措施,保障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实施措施,在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打击非法套取征地补偿资金的行为,降低征地成本,保障城市发展建设用地需求。

  (四)保持征地政策连续性的原则。对因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出现的具体问题,采取“同地同价、就高不就低”的方式解决,保持征地补偿政策调整前后的延续性,保证征地补偿标准不降低。

  (五)坚持以区为征地工作主体的原则。坚持市政府对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区政府在征地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政策保障和配合工作。

  二、征地补偿安置的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即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际征地工作中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不得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2.调节补助。区政府在实际征地工作中出现区片间价差等特殊情况的,本着同地同价的原则,按照一定程序,可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基础上进行上浮作为调节补助,调整幅度控制在20%以内。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节补助之和作为最终实际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如该标准低于该区片市政府已经征收过并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标准,按已发生的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对现有征地政策未涵盖的特殊问题,应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解决问题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区政府组织召开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涉及全市政策性问题,报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二)地上物和青苗的征收补偿标准

  经认定合法的地上物,对其成本进行补偿。由区政府组织,在市集体土地征收评估机构管理平台内,确定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作为地上物征收补偿的依据。补偿后地上物由征地方收回并处置。

  对集体建设用地上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采取两种补偿方式,一是当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提供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重新建房的,按照相关规定,以货币化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二是当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重新建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补偿。

  对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宅房屋的征收可采取货币化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标准按每平方米8元执行。青苗补偿后不再对地上物另行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失地养老保险费用标准

  被征地农民失地养老保险费用实行单列,直接纳入征地补偿成本,参保标准按当地社保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及费用的测算、解缴、安排、使用和监督,严格按照市国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农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长效机制的通知》(哈国土联〔2011〕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责任主体

  实行“政府主导、以区为主、条块结合、市区联动”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体系。全市集体土地征收政策及标准制定由市政府负责。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征收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解读工作。区政府受市政府委托,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工作。

  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机构代表市政府对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进行统筹、指导、监督、管理;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机构代表区政府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其职责分工及工作流程如下:

  (一)征地前期阶段

  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集体土地征收相关法规、政策,提出我市集体土地征收政策和标准,报市政府审定;制定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计划和方案,下达征地任务;代市政府拟定和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解读征地政策;建立集体土地征收评估机构管理平台,并对执业机构的资质、诚信进行监管,对有异议的评估结果组织复评。


  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机构负责制定本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计划和方案;履行征地听证告知程序,送达、公开和告知《征收土地预公告》,对申请听证的,协调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听证;组织征地现状摸底调查,形成现状勘界成果,协调区相关部门制止擅自改变土地现状的行为。

  (二)征地实施阶段

  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机构负责代市政府拟定和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代市政府委托区政府实施土地征收工作;审查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机构拟定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代市政府发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对各区征地补偿安置程序和标准进行监督,组织召开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联席会议。

  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机构负责送达、公开、告知《征收土地公告》,组织相关单位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权属、地类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复核确认并落实补偿登记;开展对集体土地征收的社会风险评估工作;拟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机构;送达、公开和告知《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地上物补偿进行评估;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与被征地农民协商安置补偿事宜并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建立征地补偿资金专项账户,完成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征地补偿款的直补、分配工作;牵头组织召开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联席会议。

  (三)征后供地阶段

  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机构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使用及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监管征地补偿预存资金存储、拨付、结算等;负责对已办结征地补偿工作程序和结果的审核并备案;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机构负责落实为失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工作,并对已征地块办理土地灭籍手续;完成土地交付使用工作;化解征地矛盾纠纷和维稳工作;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要求

  (一)拓宽多种补偿安置方式。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除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外,还根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意愿以及城乡规划要求,采取留地安置的方式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补偿。经批准征收的土地,依法可以协议出让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采取协议出让方式留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回迁安置和开发利用。

  (二)建立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在征地公告发布前,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组织测算征地补偿费用,并按一定比例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

  (三)建立征地补偿款直补制度。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4〕34号)规定,将征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直接发放给所有权人和个人,防止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建立征地风险评估制度。按照《黑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和《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要求,对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建立征地信息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要求,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

  本意见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哈政发法字〔2015〕20号)的实施配套政策,同步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哈政办综〔2010〕17号)废止。

  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

  我国《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均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在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中,农村尤其是城郊结合部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大量被征用。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征地单位一般是与村委会或村民组签订征地合同,并将征地补偿款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村委会。而实践中,村民和村委会、村民小组关于这三项费用应如何分配,存在有不同的意见。主要是村委会一般认为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因此除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民外,其他像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则由村委会通过民主程序决定在全体村民之间进行分配和使用,而被征地村民则认为,自己承包或租赁的土地被征用,征地补偿款应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民。本文,笔者拟对此问题展开探讨,以期对统一该问题的认识有所助益。

  一、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青苗主要指正生长尚未成熟的农作物或正在生长的经济林木。地上附着物是指除青苗以个依附于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品,如房屋、其他固定设施及一般林木等。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指由用地单位对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被毁掉而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与个人及附着物所有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财产损失的补偿,归属的原则是谁种植归谁所有。如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有所有。至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只要征地协议签订以前就已存在的附着物,征地单位均应对地上附着物所有者给予一定的补偿。实际中,关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在村民和村委会之间的分配争议不大,在此不多论述。

  二、征地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是指用地单位对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后造成的多余劳动力所需之费用而支付的补助金额。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及《最爱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或租赁经营权的补偿,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它必须专款专用,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如被征地的农民放弃统一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收到的征地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

  三、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指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占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案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几点:一是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二是土地补偿费虽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法律、法规允许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三是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虽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但不得同法律、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对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对被征地村民请求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收到的土地征地补偿费支付给其的请求一般不应支持。但是,如果被征收土地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的,则另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物权来规定,该规定将国家征收土地的行为对农民进行补偿提供了一个法律上的基础,如果农民享有的只是债权,如果土地被征收了,理论上讲补偿的就是集体,而不是农民,最多就是水渠等等生产设施,但现在把它作为物权来对待,意味着除了对上面的直接损失进行补偿之外,还要对农民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补偿。同时《物权法》对丧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也进行了规定,如《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农村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经营户有权获得关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方面的补偿。这里的补偿是基于承包经营权丧失而获得的,与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获得的补偿有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如放弃统一安置的,有权获得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至于土地补偿费虽然法律规定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土地承包经营户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丧失有权从村委会获得一定的土地补偿费,该补偿标准是多少,各省具体规定不一致。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被征用的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活出路。”;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综上所述,土地补偿费虽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程序即应当有本村过半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但如果被征用的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相应土地给其承包或者对其丧失承包经营权进行进行补偿即支付一定的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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