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福建省网约车考试报名时间及考试内容大纲详解

发布时间:2016-12-06 11:05:4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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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福建省网约车考试报名时间及考试内容大纲详解。网约车司机考试内容昨日公布。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从10月1日起,驾驶员从事网约车服务需要参加全国和地方两级考试。如下是大铁棍网小编整理的网约车司机考试内容公布,网约车改革最新消息,欢迎参考阅读,如有变动,以官网为准。

  网约车司机考试内容公布

  规定也设置了考试的门槛,参加考试人员需“无五”,必须有无暴力犯罪记录。考试合格后,需注册才能上岗,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昨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大纲》,明确了网约车驾驶员考试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根据大纲,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考试方式实行全国统一题库,采用计算机系统随机抽题的方式考试,满分100分,80分及以上为考试合格。考试内容包括出租车网约车新政、安全运营、职业道德、服务标准等。其中,对网约车新政的内容占比最多,达到18分。

  公共考试科目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

  11月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大纲》,宣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记者了解到,这是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配套政策,该规定明确,驾驶员从事网约车服务需要通过考试。

  北京工业大学城市交通学院副院长陈艳艳介绍,考试对于出租车和网约车驾驶员并无区别。但具体考试内容可能并不一致。“交通运输部的大纲只是从方向上给予界定,具体的题库和考题还得地方政府确定。”

  考试包括安全运营生理与心理知识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公共科目考试大纲,出租车驾驶员考试有五个方面内容:一是掌握出租汽车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二是掌握出租汽车安全运营知识。三是理解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道德。四是掌握出租汽车服务标准规范。五是熟悉出租汽车运营其他相关知识。

  其中第一部分法规方面,包含出租车网约车相关政策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网约车新政在其中占据18分,占比最大。同时,司机需要掌握和安全运营相关的各项知识。具体为安全运营生理与心理知识、车辆安全检视、行车安全基本要求、复杂天气和特殊路段的安全行车要求等内容。此外,除了车辆运营安全相关知识外,驾驶员还需要掌握部分应急保障、消防和乘客救护基本知识。

  80分及以上为及格 北京已启动考试调研

  考试形式方面,考试实行全国统一题库,采用计算机系统随机抽题的方式考试。考试时间60分钟。考试试题共85道题,题型分为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考试总分100分,80分及以上为考试合格。

  记者从市交通委获悉,上月底,市交通委主任周正宇已经带队调研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考试及许可工作。调研组详细了出租汽车驾驶员考试受理现场、理论考场及实操考场。随后乘车前往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考试中心,实地调研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件办理和理论考场情况。最后,调研组来到市交通委行政审批中心,详细了解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等相关事项,并就相关工作组织召开座谈会。目前,北京网约车新政正式稿暂未公布,考试实施的时间也未通报。

  网约车新政带来的影响?

  1)新政对私家车司机的影响:

  a.首先变得合规了:不用再提心吊胆担心被抓被罚了,符合条件的社会闲散劳动力客观上也增加了一种新的就业方式。

  b.免除8年报废担忧:不再强调8年强制报废,这就使得担心这个问题的那部分私家车主愿意参与到网约车司机的工作中。客观上也有利于解决了城市打车难的问题,当然能不能避免堵车得另说了。

  c.潜在风险和成本提升:因为网约车司机需要经过培训上岗还需要办证,自己的私家车也需要办证,作为预约出租车需要买营运保险,平台公司还必须提供发票,这些管理上的成本未来应该不会是平台公司或是地方ZF来为司机买单。此外,行车记录仪,报警器,卫星定位这些硬件配置也是标配。另外,满8年不足60万公里时退出网约车后,车属于营转非,做为二手车的价值剩多少;如果不到8年就跑够60万公里,则自动报废。

  2)对平台公司的影响:

  合法化:合法的身份让投资人有了继续支持公司发展的信心。

  C2C平台:

  a.原来最担心的违规问题消失了,利好在于国家允许发展了,只要按照法规就可以正常经营。符合条件的私家车司机都可以自由加入,增加了服务车辆的数量。

  b.但增加了管理的运营成本:司机定期培训,监管,保险,虽然是多种合同,但也要符合国家现有法律法规,运营成本只会增加不会减少

  c.不能低于成本价:抢占市场排挤竞争对手,利用资本优势烧钱,想要饿死对手的手段将会终结,这些补贴出来的需求不是真实需求,多数消费者对于价格非常敏感

  d.需要缴税:新政以前网约车公司和传统出租车公司相比一大优势就是网约车没缴税。这显然不能算公平的市场竞争,未来运营的完善,网约车公司还需承担类似一个月两次的司机培训成本,未来这些成本谁来买单:乘客还是司机?

  B2C平台:

  合法化:这个本身是相对于C2C的政策优势,新政后双方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未来,C2C平台公司在管理上是要向B2C看齐的。从管理上来说,B2C走的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的路线完全符合本次新政的精神,因为标准化了用户体验可以得到保证。未来因为C2C平台管理成本上升,自身盈利的压力,其价格回归正常,价格不再低廉反而更加凸显了B2C的竞争优势。

  3)传统出租车司机:

  最感谢新政的人,份钱一定会在全国范围大降,出租车司机许多年的抱怨,在网约车的“破坏性创造”下实现了,直接的影响就是收入提升,劳动强度下降。

  4)传统出租车公司:

  多数人认为会消亡,我却不认为。为什么?因为回顾下网约车的发展,最先就是给传统出租车司机抢单用的,司机和乘客都有优惠和奖励,平台公司最初的目的是绑定大量消费者的银行卡。后来,学优步学共享经济出现了专车,自此,网约车平台正式变成了出租车的敌人。现实运行中,出租车司机普遍在使用网络约车平台接单,但并不向平台支付费用和提成,只有平台的专车司机会接受平台的管理和服务,并付费和抽成。

  扩展阅读

  各地细则恐难有大范围调整

  北、上、广、深等地网约车征求意见稿陆续出台。其中,各地细则最大的差异就在于对驾驶员户籍、车辆牌照、车辆排量与轴距等的限制性条款要求不一。

  以北京为例,其要求网约车驾驶员需为本市户籍,车辆为本市号牌车辆。仅这两个要求,绝大多数正在当地运行的网约车就已被排除在外。

  相比之下,一些城市的网约车政策则相对温和。比如成都发布的细则并未对驾驶员的户籍设限,同时对车辆的要求也更为宽松,只要求“车辆排气量不小于1.6L或者1.4T”,并没有像很多城市那样规定要求轴距达到2700毫米。

  北京等地的意见稿一经发布,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工信部电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副总工程师何霞认为,网约车领域更要注意审慎监管、包容性监管。交通部的政策体现出发展政策的倾向性,地方监管的属性在加强。但是,网约车是区域性市场,各地新政要兼顾满足公共出行的需求和缓解交通拥堵之间的关系。

  尽管争议不断,但是业内普遍认为,各地细则恐难进行大范围的调整。“这个问题的复杂性以及涉及的利益面并不容易得到平衡。”独立电商分析师鲁振旺认为,目前来看,本地牌照要求不可能改变,户口和居住证门槛调整空间极小,只有在车辆大小、网约车牌照发放、驾龄等问题上或有调整空间。

  据《2016年中国约车及租车市场分析报告》显示,2015年中国整体出行需求为28亿次/天,其中约车/专车的潜在市场需求为0.9亿次/天,网约车市场空间广阔。

  京、沪等政策最终是否松动尚不可知,但互联网出行格局已经开始调整。作为国内最大的移动出行平台,9月底,滴滴出行向外界确认,向共享单车平台ofo投资数千万美元。市场人士分析认为滴滴出行下一步或将发力金融领域。

  而它的老对手,神州专车和神州租车却可能因新政的正式实施而大幅受益。神州专车表示,其在车辆和司机合规方面完全符合要求,仅仅会增加一些成本。据了解,以神州租车为基础的神州专车还计划拓展汽车电商业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八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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