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警察被控伪造杀人现场入狱10年,出狱喊冤称遭逼供

发布时间:2016-11-21 15:49:5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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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一警察被控伪造杀人现场入狱10年,出狱喊冤称遭逼供,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13年前,一起惨烈的杀人案震动一座小县城。县公安局从事现场勘查工作的技术员董昀被控为包庇凶手而伪造了现场。10年服刑期间直到刑满出狱,董昀一直坚称自己无罪,一场看似已经尘埃落定的凶杀案,有关谁是真凶的争议却从未中断。

  2016年2月13日,董昀结束10年刑期出狱。回到家中,董昀学会使用智能手机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和自己的申诉代理人取得联系,并且在出狱的当天,他就请申诉代理人写好了一份新的刑事再审申请书。

  董昀: 在监狱里面填写认罪悔过书,我从不写“认罪服法”这个词语,我觉得对我来说,让我认罪,简直就是无法形容的事。

  记者: 认罪不是能够减刑吗?减刑你早点出来,当时没想到吗?

  董昀: 我宁肯一天不减,我也不会认罪,因为我就没有罪。


  十年前血案震惊小县城 一警察被指包庇凶手伪造现场

  2007年,董昀作为同案犯和两名被控杀人的被告人一同接受审判,直到2014年,山西省高院才最终裁定董昀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另外两名被控故意杀人的被告人则双双被判处死缓。这起案件经历3年侦查、8年审判才走完诉讼程序,而且,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一直坚持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

  董昀说,将他的命运抛进一个巨大漩涡的就是马朝晖和李慧夫妇。案发时,马朝晖在翼城县计生局工作,李慧在翼城县唐兴镇财政所担任会计。

  2003年10月2日晚,马朝晖在翼城县紫藤巷2号的家中惨遭杀害。警方的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身中49刀,脖颈处约4/5离断,也就是说,死者头颅与躯干之间只剩下部分表皮和软组织相连。

  法院查明,案发当晚,李慧外出归来,发现丈夫倒在血泊之中,她先后给三位亲戚朋友打了求助电话。董昀是第三个接到电话的人,而他却第一个赶到了现场。

  董昀说,他和李慧上中学时就认识,后来通过李慧,他和马朝晖又成了牌友。当时他家住的地方和李慧家就隔着一栋楼,走路过去也不过就5分钟。

  当晚,是董昀在案发现场用手机向翼城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了案。董昀坚称,案发当晚他只在报案时到过凶案现场一次,但法院认定,大约在董昀报案的两个小时之前,也就是李慧和她的情夫李文浩刚刚将马朝晖杀害时,董昀已经去过李慧家,并且和李慧、李文浩共同清理和伪造了作案现场。

  李文浩是2003年马朝晖被杀案中另一位重要的当事人。李文浩当时是翼城县报社的记者,他和李慧之间因为产生婚外情,决定各自离婚,再共同组成新的家庭。

  李慧和丈夫马朝晖在感情上本来就有裂痕,很快,夫妻俩就拟定了离婚协议,并商量好在国庆假期结束后正式办理离婚手续。不想,就在10月2日晚上,马朝晖被杀害了。

  那场凶杀案将当晚曾出现在现场的董昀卷入其中。起初,他被指控的罪行是伪造和破坏现场。曾经在县公安局技术科从事了10年现场勘查工作的董昀说,当年那个认定被自己伪造过的杀人现场并没有达到伪造的效果。

  董昀: 如果真的是让我伪造现场的话,这些血衣、指纹、足迹都还存在,怎么伪造现场?稍微有点常识的人他也不可能把作案的衣服和脚印不处理了就走了,那何来伪造呀?

  客观证据疑点重重 法院却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在2014年山西省高院认定董昀有罪的二审裁定书中,法院查明董昀伪造现场的犯罪行为主要是处理现场的痕迹、凶器、血衣等。

  山西高院的终审裁定书在第一组证据中就列举了案发现场“门庭西南角有一带血的拖布”,并且认定,董昀在凶手杀人后为了破坏现场,曾经用这把拖布擦拭了地上的血迹和脚印。

  董昀: 判决书认定我们在伪造现场的时候用墩布把地下的血迹给拖了,二审开庭时候不是阅读过一个鉴定书吗,墩布上说是连人类基因都没有,何来血迹?

  这就是董昀所说的二审开庭时阅读过的鉴定书。 这是在2004年,案发一年后,由山西省公安厅做出的技术鉴定。这个鉴定涉及当时从凶案现场提取的一把拖布,警方送检时描述这把拖布上“有血痕少许”,山西省公安厅后来对拖布的鉴定结论是:拖布上未检见人类基因型。未检出人类的基因型意味着,检验没有得到人类遗传标记的遗传特征,因此就没法儿拿这些遗传特征跟受害人的遗传标记的遗传特征进行比对。 换句话说,这次检验并没有在拖布上检出死者马朝晖的血迹。而在山西省高院的终审裁定书上,认定董昀用拖布擦拭脚印和血迹的证据只有被告人的口供 。

  从1979年以来的刑诉法就有这样的规定,叫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加以处罚。

  洪道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马朝晖被杀案一审宣判之后就开始跟踪关注案件审理的进展。

  洪道德: 证据不能自我证明真假,一定要有一个事实,至少要有两个证据,才能够构成相互印证,通过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来指向一个事实,那么这个事实才能够变成我们法律上能够认定,能够采纳的一个事实,这是证据学上基本的原则和原理。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这起杀人案,公安机关始终没有找到凶器的下落,而董昀和李文浩的口供对凶器的下落有着不同的说法,并且,他们两人的说法同时出现在了山西省高院的终审裁定书中。

  董昀: 凶器的去向,当时他们让我做有罪证供的时候,我做的是李慧、李文浩给了我,我把衣服烧了,把凶器扔到河滩了,李文浩做的是他把凶器拿走,扔到工地给埋了。

  虽然指控董昀犯罪的客观证据疑点重重,但是,法院认定这些证据和董昀等人的口供以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以,2014年,山西省高院终审裁定董昀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但是,董昀说,最终给自己定罪的重要证据:口供,内容都是虚假的。

  遭遇刑讯逼供 受害人签字故意写错名字

  2003年在马朝晖被杀害之后,李慧、李文浩曾经两次作为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最终都因证据不足而告终。直到2006年2月14日,警方在同一天对李慧、李文浩和董昀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这是案发近3年来,董昀第一次成为马朝晖被杀案的犯罪嫌疑人。董昀称所有有罪证供都是2006年的2月14号被关到临汾绿苑度假村宾馆做出的,当时他被关到3月16号。

  董昀: 一间房子里面,就是一个铁椅子,派两个武警、两个公安看着我,不许我说话,不许我睡觉,只要我一瞌睡,他们就开始对我提审。

  根据法院的裁判文书显示,警方把董昀关押在绿苑度假村的同时,被关在其他房间的还有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李慧、李文浩。期间李文浩主动向侦查员“坦白”了他和李慧杀害马朝晖的这个过程。李文浩和李慧的招供,使得在身体上正处于忍耐极限的董昀改变了应对的策略。

  董昀: 大约是3月9号,他们拿着李慧和李文浩的亲笔供词,说你看一下,李慧和李文浩连杀人都承认了,你一个伪造现场的,你有什么不敢承认的。我刚开始一直不承认,他们就轮番打我,我实在坚持不住了,就给他们说,我说你别打我了,你们想知道什么,我说,我认了,因为我知道如果我再不认,我身体已经接受不了了。

  董昀 说,为了留下线索将来把真相说清楚,他在笔录上签名时,故意把自己的名字写错成“董盷”。凡是带有目字边“盷”字的有罪证供,全是刑讯逼供得来的。

  而在这起案件的四次庭审中,涉嫌故意杀人的李慧、李文浩和董昀一样,一直也宣称自己遭到了刑讯逼供,并且由此当庭翻供。针对这种情况,翼城县公安局于2013年向法庭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否定了三名被告人的说法,法庭最终采信了健在的侦查人员自证清白的书面材料。

  当年由于缺乏证据,董昀对于刑讯逼供的控告并没有被法庭所认定。最终,董昀在看守所被关押了8年多之后,因犯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这是我国现行《刑法》对包庇罪所能判处的最高刑期。

  出狱后,董昀不仅对自己所犯的包庇罪不服并进行申诉,而且,作为一名从事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的技术员,他对李慧、李文浩所犯的故意杀人罪也心存疑点。

  法院认定,凶案现场虽然经过董昀他们三人的伪造和清理,但仍然留下了足以确定李慧、李文浩杀人的物证。凶案现场证明李慧有罪的物证是一件沾有血迹的女式风衣和一只带血的旅游鞋。这两件物证都是李慧的衣物。

  山西省高院的二审裁定书引用检验报告的内容,描述送检的这件风衣的血迹分布在衣袖、胸部、口袋等处,这些地方的血迹都可以解释为是在穿着状态下形成的,但是,检验报告最后还提到:“上衣内里背部有62×45厘米血迹浸染形成的痕迹”。这个“上衣内里背部”指的就是衣服的里衬。

  胡晓勇: 大量的血迹是在风衣的背部,我当庭就向公诉人和主审的审判长指出来,按照公安的指控,李慧应该是抬过尸体,抱过尸体,那么这个血迹应该是在前面,,不可能跑到后面去。

  胡律师认为,凶手在杀人后曾经用李慧风衣的里衬擦拭过血迹,这不仅仅是他个人的主观臆断。在案卷中,还有一份抬头写着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检验意见印证了胡律师的观点。这份检验意见完成于2004年7月,它比山西省公安厅的物证检验意见书早了一年多。它对血衣的鉴定结论是:“送检上衣的血迹为擦拭作用形成”。同一件衣服的血迹,出现两种互相排斥的鉴定结论,作为被控杀人的李慧一方,他们当然希望这份疑似由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作出的有利于被告人的鉴定意见能够被法庭采信。但是由于未加盖公章,这份意见书并不产生法律效力,也始终未被法院采用。

  在这份没有加盖公章的检验意见书上,标明的送检人是徐运生和翟铭晋。经过打听,记者先后找到了徐运生和翟铭晋。徐运生称,不知道当时为何没出鉴定报告,翟铭晋称,当时他拿不到原件,如果可以他也不想手抄。这份鉴定意见非常关键,它有可能成为被告人申请再审的重要依据之一。那么,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当年为什么就没有出具一份正式的鉴定意见书呢?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工作人员解释称,案子未破,在侦查阶段,大量的检验工作都是给侦查提供线索和方向的,有时候很大一部分都是口头意见。

  法院认定李慧杀人的另一个物证,就是现场遗留的一只沾有血迹的白色旅游拖鞋。李慧在法庭上只是“确认”这只鞋和那件送检的风衣一样“系其个人衣物”,她并不承认在案发当晚她穿过这两件衣物。但在李文浩做出有罪供述的视频中,称李慧穿着一双白色的坡跟没有后帮的旅游拖鞋。

  二审法院正是结合李文浩的口供和物证,最终认定:“现有证据足以证实现场遗留的血衣和鞋子系案发当晚上诉人李慧所穿。”但是,李慧的申诉代理律师认为,这只带血的鞋子在现场呈现的状态让人有些费解。

  李慧的申诉代理律师许荣 :有一只鞋底沾满了血迹,一只鞋没有血迹,如果李慧是穿着这双鞋去杀人,我不知她是怎么能做到这一点,难道她是单腿跳形成的?

  虽然存在上述证据疑点,最终,终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维持了对李慧的死缓判决。

  案发3年后 办案人员反复传唤证人要求更改证言

  此外,李文浩的哥哥李文涛曾经在案发后第二天向公安机关证明,案发当晚,李慧、李文浩在他家看完了中央电视台连播两集的电视连续剧《归途如虹》,离开的时间应该是在10:30分左右,而警方确定的案发时间是9:45分许,李慧、李文浩并没有作案时间。但是,李文涛说,到了案发3年之后,办案人员反复传唤李文涛,要求他更改从前的证言。

  李文涛说,他当年是在面临办案人员强大的精神压力下才违心作了伪证。一份关于敦促马朝晖被杀案中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是2006年办案人员传唤他时向他出示的,李文涛至今一直保存着。当时,李文涛的妻子张永红因为拒绝作证而离家出走,一直杳无音讯,后来警方以她涉嫌伪证罪为由还将她列为了网上逃犯;最让李文涛揪心的是,那一年就要参加高考的儿子也已经被办案人员传唤。

  至于指控李文浩杀人的证据,除了他本人的口供和证人证言之外,公安和检察机关提交的客观证据就只有一份足迹鉴定书。

  2004年,经临汾市公安局技术鉴定,凶案现场留有李文浩的脚印。李文浩对此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2005年,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新的检验意见认为:“不能确定现场鞋印是否系犯罪嫌疑人李文浩所留”。

  2014年1月,临汾中院的第三次一审判决认为,有关现场鞋印是否为李文浩所留的两份鉴定意见“矛盾,且彼此排斥,故均不予采纳”。

  否定了这份足迹鉴定之后,临汾中院是在没有客观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仅凭李文浩的口供对他做出了死缓判决。

  谁是真凶?有人曾供述杀害马朝晖事实

  目前,终审一同被判处死缓的李慧、李文浩正在山西省不同的两个监狱里服刑。虽然两人已经入狱服刑,但马朝晖被杀案并未因此而尘埃落定。

  案件从侦破阶段一直到现在,有一个传闻在翼城县广为人知,那就是案发不久,曾经另有他人向警方供认过杀害马朝晖的事实。

  马朝晖被杀案经过两次发回重审,于2013年在临汾中院迎来了第三次一审。

  在开庭之前,律师们在案卷中第一次看到了这样一份笔录,翼城青年周某某在2004年就供认,是他和另外一名姓马的翼城青年将马朝晖给杀害了。

  这两名青年曾经是警校的同学,他们从在校期间开始,就分别实施过抢劫、盗窃和敲诈等犯罪行为。

  首先纳入警方视线的是周某某,他在案发不久后给李慧的家人寄去了一封敲诈信。根据周某某因敲诈而被判刑的判决书显示: 2003年10月8日,也就是马朝晖被杀六天后,周某某以提供马朝晖被杀案的杀人线索为由,给李慧父亲李纯泰寄去一份勒索20万元的敲诈信,并要求李纯泰按期给他的银行卡打款。

  翼城警方从敲诈信中留下的银行卡号以及敲诈信的笔迹入手,很快将周某某抓获。2004年3月,周某某因犯敲诈罪和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周某某在翼城县看守所继续因为马朝晖被杀案接受警方的讯问,这时,他供认了伙同翼城青年马某某杀害马朝晖的事实。

  在周某某供认参与杀人的案卷中,不仅有他的口供,而且还有周某某当时凭记忆画出的凶案现场的平面图。通过和警方绘制的现场平面图相比较可以看出,周某某手绘图上的沙发和茶几,以及电视机、电脑和空调的摆放位置,与案发现场的实际情况高度吻合。

  这张手绘的案发现场平面图带给人们最常规的推测有两种,要么是周某某真的到过案发现场,要么就是讯部人员在笔录上弄虚做假。

  周某某这张手绘的平面图上标明的时间是2004年3月14日。当时,李德宝正是翼城县公安局的副局长兼刑警大队大队长,目前,他已退休多年。李德宝对于这份手绘现场图的真实性存在疑虑。但是,就在马朝晖被杀案的漫长审理过程中,有关周某某和马某某是否就是真凶的讨论从未间断。到了二审期间,随着一份证据的出现,马某某的作案嫌疑突然间又上升了。

  在山西省高院的二审法庭上,律师当庭看到了一份以前从未见过的足迹鉴定。这份足迹鉴定完成于2004年1月,从时间上看,它是马朝晖被杀案中最早的一次足迹鉴定,它所指向的犯罪嫌疑人并不是李慧、李文浩和董昀,而是马某某等人,而马某某正是画出凶案现场平面图的周某某所供认的杀人同伙。

  常小林当时是翼城县公安局技术科的科长,当年就是他把足迹样本送去检验的。

  常小林: 当时公安部足迹鉴定条件不是很好的,去公安部以后,他们当时对这个鉴定拿不准,所以建议我们去内蒙古看看。

  记者: 这份鉴定带回山西之后,怎么处理了呢?

  常小林: 当时带回来以后,我记得是交给专案组了。

  李德宝: 你像到内蒙古去找人家鉴定,这个我都不清楚,因为当时常小林是根据段波,就是我们市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他当时也在这儿抓这个案子,人家是根据他的指示去的,我都不清楚这个。

  李德宝所说的临汾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段波,在2008年震惊全国的襄汾溃坝事件发生后,因收受矿主2000万元干股而东窗事发,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如今,对于段波当年是如何处置这份足迹鉴定的,目前一时无法查证。

  马朝晖被杀案从发生到现在已经过去了13年,发生凶案的紫藤巷早已恢复了平静。但是,有关这个案件的是是非非在李慧和马朝晖两个大家庭之间从来就没有消停过,而被裹挟其中的董昀依然行走在自己的申诉之路上。

  董昀: 我想我清白的一天迟早会到来,我会坚定这个信心的。

  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对山西翼城县李慧、李文浩杀人案和董昀包庇案进行调卷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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