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广西省粮食补贴政策金额及标准解读

发布时间:2016-11-20 14:39:4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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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粮食补贴是对种田农户进行补贴,不是对有田农户进行补贴。有很多人拿着土地承包证来财政所要求发放粮食补贴,这种认识是错误的理解,粮食补贴与土地承包没有关系,只要你种了田,不管是否该田是你承包,国家只对该田种植者进行补贴。《2016-2017年广西省粮食补贴政策金额及标准解读》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广西省粮食补贴政策金额

  1、种粮直补

  中央财政将继续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补贴资金原则上要求发放给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民,具体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014年1月份,中央财政已向各省(市、区)预拨2015年种粮直补资金151亿元。

  2、良种补贴

  玉米、大豆、油菜每亩补贴10元;水稻每亩补贴15元;马铃薯一、二级种薯每亩补贴100元;花生良种繁育每亩补贴50元、大田生产每亩补贴10元。

  3、新增补贴向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产区倾斜

  国家将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实行新增补贴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倾斜政策。

  4、农业保险支持政策

  对于种植业保险,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40%,对东部地区补贴35%,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

  2016-2017年广西省粮食补贴标准解读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

  (一)总体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要求,切实做好对我区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工作,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惠农政策落到实处,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确保我区粮食安全和市场供应,推动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遵循原则。

  1.补贴资金和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安排要向粮食主产县(市、区)倾斜,向主产乡(镇)、村屯倾斜,向种粮大户倾斜,不撒“胡椒面”,不搞一刀切。

  2.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必须具体落实到种粮农户,落实到户的数量必须是该农户当年自己生产的粮食。

  3.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要以农民自愿为原则,不能用行政手段强迫农民卖粮。

  4.负责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的企业必须按照自治区确定的收购价格执行,并及时将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与补贴标准一并挂牌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5.补贴资金要确保兑现给售粮农户,严禁截留、挪用和抵扣任何款项,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和贪污补贴款。

  二、主要内容

  (一)直补范围、方式和对象。

  1.直补范围和方式。2015年在我区67个粮食主产县(市、区)实施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政策。

  2.直补对象。在订单直补县(市、区)内种植粮食并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销售粮食给政府指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企业的农民。

  (二)直补资金总额和标准。

  1.直补资金总额。2015年计划安排直补资金总额2亿元。

  2.直补标准。对列入订单直补收购计划的粮食(不分品种),在自治区公布的收购价格基础上,统一按0.24元/公斤进行补贴。

  (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总量、品种、质量和收购价格、收购时间。

  1.收购总量。2015年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总量为80万吨,其中普通早籼稻45万吨、普通中籼稻0.9万吨、普通晚籼稻2.1万吨、优质稻32万吨(包括早、晚优质稻和专用稻,下同)。

  2.收购品种、质量要求。收购粮食的品种为普通稻(包括普通早、中、晚籼稻,下同)、优质稻。收购粮食的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中等以上要求。

  3.收购价格。普通早籼稻2.70元/公斤,普通中、晚籼稻2.80元/公斤,早籼优质稻和专用稻2.84元/公斤,晚籼优质稻3.00元/公斤。鉴于各地种植的优质稻品种繁多,品质差异较大,对少数品质特优的品种,在顺价销售的原则下,收购价格可适当上浮,上浮比例由各订单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对个别品质较差的品种,订单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收购价格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一般不能超过5%,且下浮后的收购价格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2015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为适应优质稻市场价格变化,在充分考虑售粮农民利益的前提下,订单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可授权当地粮食部门或收购企业在上述情况及幅度内调整优质稻收购价,并报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粮食部门备案。

  4.收购时间。普通早籼稻为2015年7月1日至10月31日,普通中、晚籼稻和优质稻为201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各订单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在上述规定时限内确定具体收购时间。

  三、部门职责

  财政厅负责直补资金的拨付、清算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核实工作,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进度核拨(发)兑付直补资金,办理直补资金结算及监督检查直补资金的安全使用工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宏观协调和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具体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自治区粮食局负责指导和检查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落实和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及提出收购的储备粮订单粮食安排计划和组织调运等工作。各市、县(市、区)粮食部门负责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具体落实和组织、指导,督促粮食收购企业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收购粮食和兑现收购资金。

  农发行广西分行负责按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和确定的价格做好收购资金筹措计划,指导和检查下级农发行做好资金供应管理工作。对订单普通稻收购资金,各市、县农发行负责及时足额做好资金的供应管理工作;对订单优质稻(含专用稻)收购的资金由广西粮食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组织贷款,统贷统还(具体办法按2013年有关规定执行)。优质稻(含专用稻)贷款由广西粮食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最终还款责任(不得用粮库资产作抵押担保),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短斤少两、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维护粮食市场的正常秩序。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委会将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落实到种粮农户并监督检查计划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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