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黑龙江省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和标准,报销材料/时间及范围

发布时间:2016-11-14 12:56:2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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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2016-2017年黑龙江省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和标准,报销材料/时间及范围》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黑龙江省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和标准

  一、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最高支付限额制,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医疗机构等级确定;不足最高支付限额的,按照实际费用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

  1、生育

  (1)产前检查280元;

  (2)自然生产,最高三级医疗机构1300元;

  (3)助娩产,最高三级医疗机构1800元;

  (4)剖宫产,最高三级医疗机构3200元;

  (5)多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在相应标准基础上增加300元。

  2、计划生育

  (1)放置宫内节育器。最高三级医疗机构150元;

  (2)取出宫内节育器。最高三级医疗机构180元;

  (3)皮下埋植剂放置(取出)术 120元;

  (4)宫腔镜取环术500元;

  (5)输卵(精)管结扎术按实际医疗费结算;

  (6)符合《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再生育规定,并办理《计划生育证》的,做疏通输卵(精)管手术按实际医疗费结算;

  (7)人工流产。

  二、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报销基数以哈尔滨市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报销材料/时间及范围

  一、女职工孕产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药费等费用(统称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限额报销。正常产的500-700元,难产的800-1200元,剖腹产的1000-2500元。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不超过500元,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不超过7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200元。各地在上述控制幅度内,可依据当地医疗费支付水平,合理确定具体的适合当地实际的控制数额。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医疗费超过上述标准的由职工个人承担。对生育期间或手术过程中,因特殊原因(如大流血、并发症)等造成医疗费过高的,须凭医疗证明和有关部门鉴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二、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后,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三、女职工保胎、宫外孕、葡萄胎和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四、男方职工所在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其配偶按计划生育家居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生活确有困难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男方参加社会统筹当地企业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给予一个月的生育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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