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山西省结婚户口迁移办理,户口迁移申请手续流程

发布时间:2016-11-02 22:43:1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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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2017年山西省结婚户口迁移办理

  1、持结婚证和女方户口簿,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婚姻状况改为“已婚”,并且开具“户籍证明”。

  2、持双方户口簿,男女身份证,结婚证,女方户籍证明,男方村(居)委会证明,到男方派出所填写入户申请表,报县公安局审批,(有些地区需要提供计生办的“婚育证明”)

  3、审批后,可以网上迁移,也可以拿“户口准迁证明”到女方派出所把户口迁回来;

  4、女方落户后,需要重新办理身份证。相关阅读:详解两人异地结婚证怎么办具体迁移户口流程

  户口迁移申请手续流程

  2015年1月1日起,《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实行,从立户申报、户籍变更到户口迁移,新规内容涉及百姓关注诸多热点。

  1月14日,本报采访部门相关负责人对新规进行梳理,为读者解读其中的变化。

  “立户及申报”篇

  一个住址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

  现如今,不少家长为方便孩子上学,在学校附近购买二手的“学区房”。可在付款完毕后办理迁户口手续时,却被辖区派出所告知原来的房东没有迁走户口,新房东一家不能迁入户口。民警介绍,以往针对此类情况没有明确规定,不少家长认为派出所的民警是在故意刁难自己,为此双方常常造成不必要的“误会”。《规定》第十二条对此进行了明确: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户口迁出后,新入住户可以申报立户登记。一个住址,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警方提醒准备购买学区二手房的家长,买房之前一定要注意让卖房者书面承诺迁走户口,因为一个住址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

  职工子女可上集体户

  一位热心读者曾来电咨询,她想让女儿随自己,将户口留在太原,最终却因为单位集体户不能为职工子女上户而止步。《规定》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婴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集体户的(不含学生集体户),随父随母自愿选择登记落户。这意味着,集体户将担负起为单位职工子女上户口的职责。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推行的新规对单位设立集体户有了明确条件。《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设立集体户条件包括:申请单位需要对办公、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具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法定的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人数达到10人以上;有协助公安机关管理集体户的专(兼)职户口协管员。

  婴儿上户材料有新规定

  按照《规定》,今后公安部门判断是否同意申报户口的主要材料是出生医学证明,计生部门的准生证,并未列入其中。《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应该在一个月内向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所需要提供的材料为: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非婚生子女需提供居委会、村委会证明以及社区民警的调查报告。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存有可疑情况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扣留,并联系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进一步核查、鉴别。

  收养子女落户要确认非拐卖儿童

  在收养子女的登记落户方面,《规定》明确提出,要对收养的子女是否为被拐卖儿童进行确认。《规定》第二十六条要求,“非亲生子女(包括公民个人收养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落户的,必须报请市级公安机关进行DNA检验,与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确认非被拐儿童才可以办理。”

  对于收养未登记户口的婴儿,《规定》要求收养人或收养机构向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登记。其中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实施后的,需要先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然后申报户口。

  籍贯为婴儿祖父户口登记地

  根据《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的籍贯,原则上是婴儿祖父户口登记地,不能确定祖父的,随父亲籍贯,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填写婴儿出生地。弃婴籍贯不详的,应当以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籍贯。

  “户籍变更”篇

  变性人可申请性别变更

  针对近几年公民实施变性手术后,要求申请变更户籍性别信息逐渐增多的情况,新规也有了具体操作规定。

  

  根据《规定》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有相关需求的公民,除了需要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外,同时需要国内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对于未成年人申请性别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成人姓名原则上不予变更

  在更改个人姓名方面,《规定》提出,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现用姓名,原则上不予以变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准予变更、更正姓名:不满18周岁,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要求更改的;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且双方生(养)父母协商同意更改的;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或有辱人格的;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第九十九条规定: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的干部职工变更姓名的,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公民变更姓氏的必须提交司法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变更民族成分须经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针对有申请变更民族成分需求的公民,《规定》第一百零三条提出,申请变更民族成分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市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在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需要准备的材料有,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人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分的证明。

  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

  根据新规内容要求,公民户籍中的出生日期信息原则上不得更改,但若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其中,在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有六种情况不予受理,分别是:组织、人社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更改的;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改的;已经申请更正过一次出生日期,再次申请更正的;因重户被依法注销虚假户口后,又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户口迁移”篇

  户口迁移实行条件准入制

  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一般先在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证,凭准迁证到户口迁出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迁移证将户口迁入。《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如果要将户口迁入县级市市区或县级政府驻地镇,需要本人在当地具有合法稳定的职业(签订有劳动合同)或依法领取的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来源合法,拥有使用权)证;或租赁住房协议、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和《居住证》;或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证明和《居住证》。《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如果准备迁入设区市的市辖区,则要求在设区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符合规定允许“非转农”

  随着农村政策的不断倾斜,少数已经办理“农转非”的人员如果本人要求“非转农”,《规定》第六十八条也进行了说明:“需是在城镇无生活基础,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并且原来的乡镇和行政村同意接收,可以允许户口迁回原籍,恢复农业户口。”在办理相关手续所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农转非”原始资料;乡(镇)和行政村同意接收证明;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需要强调的是,此条规定同样适用于高等(中专)毕业生,如果他们入学前属农业户口,将户口迁往学校集体户,毕业后回原籍农村生活或创业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非转农”手续,迁回原籍,恢复农业户口。当然,准备落户的乡(镇)和行政村要同意接收并开具证明。办理相关手续的材料为:《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乡(镇)和行政村同意接收证明;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十类户籍业务可“当场办理”

  为避免人们在办理相关户籍业务时,工作人员出现办事“拖沓”、百姓多跑“冤枉路”等情况,《规定》就业务办理程序及时限方面,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公安机关对公民或者单位申报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办理: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场予以办理;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但按规定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对不符合条件或者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或者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在此基础上,《规定》明确规定十类户籍业务,只要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场办理”。分别为:出生登记(无《出生医学证明》及在国(境)外出生的除外)申报;立户申报;注销户口申报;户口市、县内迁移(“农转非”“非转农”户口迁移除外);大中专院校录取新生户口迁入、迁出和毕业后户口迁入、迁出;除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证号码以外的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居民户口簿签发、换发、补发;《户口迁移证》签发、换发、补发或者重新出具;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在安置地或回原籍落户;恢复户口(不包括华侨以及港澳台居民回国定居、入籍和监外执行)申报。原标题:《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实施新规变化

  《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实施,本报详解新规变化

  2015年1月1日起,《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实行,从立户申报、户籍变更到户口迁移,新规内容涉及百姓关注诸多热点。

  1月14日,本报采访部门相关负责人对新规进行梳理,为读者解读其中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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