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福建省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解读及补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6-11-02 15:34:18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2016-2017年福建省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解读及补偿标准》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6-11-02 15:34:18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2016-2017年福建省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解读及补偿标准》由大铁棍娱乐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发布,欢迎阅读分享,沿用往年政策,若有变动,以官方发布为准,感谢访问大铁棍娱乐网!

  众所周知,福建省棚户区改造政策和其改革开放的进度一样,一直走在全国前列。进入2016年以来,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晋安区、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罗源县、闽清县、永泰县、平潭县;厦门市:思明区、海沧区、湖里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莆田市:城厢区、涵江区、荔城区、秀屿区仙游县;三明市:梅列区、三元区、永安市、明溪县、清流县、宁化县、大田县、尤溪县、沙县、将乐县、泰宁县、建宁县;泉州市: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金门县;漳州市: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云霄县、漳浦县、诏安县、长泰县、东山县、南靖县、平和县、华安县;南平市:延平区、邵武市、武夷山、建瓯市、建阳市、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龙岩市:新罗区、漳平市、长汀县、永定县、上杭县、武平县连城县;宁德市:蕉城区、福安市、福鼎市、霞浦县、古田县、屏南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等市县棚户区改造如火如荼进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闽政〔2015〕5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加大我省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善群众的住房条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拓展棚户区改造范围

  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

  发展水平、政府财政能力和改造规划,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一步拓展棚户区改造范围,完善和明确棚户区界定标准。在加快推进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将以下类别一并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

  (一)城市危房改造、城中村改造;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石结构房屋改造;

  (三)城市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中的居民住房改建、扩建和翻建等。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

  二、抓紧编制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

  (一)抓紧编制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各地要在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待改造棚户区的底数、面积、类型等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需要与可能,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编制完善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并将计划落实到具体年度、具体项目,实施台账式管理,动态跟踪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强化全过程监督管理。要加大2016年棚改计划安排,确保在今年12月底前,将2016年棚改项目全部准备就绪,并提前启动项目拆迁和审批等工作。

  (二)抓紧编制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各地要依据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确定棚改安置住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要提前编制棚户区改造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好安置住房选址布局,统筹安排市政基础设施,及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棚改安置住房小区教育、医疗卫生、垃圾处理设施、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其他涉及棚户区改造的交通、生活服务设施应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同时,要对底前已开工的棚改安置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情况进行排查,对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备的项目要列出清单,一并纳入本地区配套建设计划。

  (三)抓紧编制2015—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要进一步明确农村危房改造的目标任务、资金安排和政策措施,结合造福工程、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统筹推进。加快推动全省抗震设防烈度7度以上县(市)的农房抗震改造,强化质量管理,确保改造后的住房符合建设及抗震安全标准。同时加强对农房风貌的管理和引导,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和风貌管理要求,并指导到户。

  城镇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由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并于2016年12月底前报省住建厅汇总。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农业厅(农办)、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林业厅、国资委、侨办

  三、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一)进一步转变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要大力推进实物安置向货币安置转变,缩短安置周期,节省过渡费用,满足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让群众尽快住上新房,享有更好的居住环境和物业服务。各市、县要结合实际,综合考虑当地商品住宅库存情况和居民意愿,按照原则上不低于50%的比例确定本地区棚改货币化安置目标,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商品住宅库存量大、消化周期长的市、县,要进一步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

  (二)搭建被征收人选购商品住房服务平台。鼓励、引导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进入服务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开展项目对接。各市、县政府可以统购商品房或组织被征收人“团购”商品房用于安置,采取由房地产企业与项目所在地政府征收部门签订“统购”“团购”优惠协议、承诺优惠幅度的办法进行操作。具体“统购”“团购”房地产企业的入围规则,由各市、县政府制定。同时,要做好困难家庭的安置补偿工作,对收入低、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要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农业厅(农办)、林业厅、国资委、侨办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