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青岛伤残军人补助政策及抚恤金标准解读

发布时间:2016-10-29 16:36: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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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残军人补助政策

  青岛新闻网12月8日讯 青岛新闻网日前从崂山区民政局了解到,根据《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崂山区对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全面提高,全区800余名重点优抚对象得到更好的生活保障。

  从2015年10月1日起,伤残军人一到十级(因战、因公、因病)均有提高,最高标准为每年60210元。一到四级伤残军人护理费从2015年1月1日提标,一、二级每年24240元,三、四级19392元。

  2015年10月1日起,三属(烈属、因公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至每年19920、17160、16200元;在乡复原军人(抗日战争、解放战争、解放后)分别提高至17520、17400、1728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标准提高至每年4920元;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参战参试人员补助标准提高至5520元;无退休金的老年义务兵生活补助标准提高至每服义务兵役1年每月20元。

  据悉,崂山区拟在2016年1月底之前,将补助金提标部分补发到优抚对象手中。

  抚恤金标准解读

  依据《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鲁民〔2015〕81号)精神,决定对全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从2015年10月1日起,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提标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从2015年1月1日起,将一、二级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24240元;三、四级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19392元;一至四级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14544元。所需资金由区(市)财政负担。

  从2015年10月1日起,提高“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标准。提标后的“三属”抚恤金中,中央财政负担城镇“三属”抚恤金每人每年分别为19120元、16410元、15440元,负担农村“三属”抚恤金每人每年分别为14510元、13850元、13270元,其余所需资金由区(市)财政负担。

  从2015年10月1日起,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抗日战争、解放战争、解放后三个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分别提高至每人每年17520元、17400元、17280元。提标后中央财政负担每人每年9060元,其余所需资金由区(市)财政负担。

  从2015年10月1日起,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至每人每年4920元。提标后中央财政负担每人每年1968元,其余所需资金由区(市)财政负担。

  从2015年10月1日起,提高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及涉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至每人每年5520元。提标后中央财政负担每人每年2208元,其余所需资金由区(市)财政负担。

  从2015年10月1日起,提高农村和城镇无城镇职工退休金的老年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至每人每年3600元。提标前后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从2015年10月1日起,提高农村和城镇无城镇职工退休金的老年义务兵生活补助标准至每服义务兵役1年每月20元。提标后所需资金仍然由中央、区(市)财政分别负担50%。

  原孤老优抚对象补助、城镇在乡优抚对象粮油补贴、抗战老兵补贴等按原标准执行。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或补助金,按标准最高的一种发给。

  我市要求,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抚恤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于2016年1月底之前,将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政策落实到位,及时、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含提标部分)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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