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杭州伤残军人补助政策及抚恤金标准解读

发布时间:2016-10-28 23:07: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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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人,保卫国家安全,保卫及守护国家边境,政府政权稳定,社会安定,有时亦参与非战斗性的包括救灾等工作。在这同时,危险时刻伴随着他们。那么,伤残军人有哪些补助呢?标准又是怎样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杭州伤残军人补助政策及抚恤金标准解读》一些相关资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伤残军人补助政策

  伤残人员评定伤残等级的审核

  凡材料齐全,符合评定伤残规定,且经检评残情达到规定等级要求后,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审核后,再集中上报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发证。

  申办对象资格

  (一)对象资格:

  下列中国公民:

  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3.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5.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6.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4、第5、第6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工伤残抚恤。

  (二)符合下列条件:

  1、因战致残:A.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的;B.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折磨致残的;C.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D.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致残的。

  2.因公致残:A.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B.因患职业病致残的;C.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致残,或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D.其他因公致残的。

  (三)以上符合条件的人员属补评伤残等级的,必须提供档案记载或是有原始医疗证明。

  办理程序

  (一)本人向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向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随交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半身彩色照片四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

  (二)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审查后写出报告连同本人书面申请和申请人的负伤记载材料、负伤时的原始病历资料,旁证材料,以及申请人简历一并报送申请人户口所在区民政部门审查。

  (三)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可以评定伤残等级的,填写《福建省伤残人员评定伤残等级登记表》三份和残疾(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残情医学鉴定表一份,并在市卫生局、市民政局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体检鉴定,确定残疾等级,然后连同本人申请、单位报告,以及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局。

  (四)市民政局审核后,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审批发证。

  办理依据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2004年第413号);

  (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07年第34号)。

  一、残疾军人保障的主要形式和内容

  残疾军人保障是指国家、社会对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依法进行抚恤和优待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工作。残疾军人保障主要有国家抚恤和社会优待两种形式。

  (一)国家抚恤。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的标准,根据伤残性质和伤残等级,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二)社会优待。主要内容有:1、医疗优待。2、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公(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3、残疾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4、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5、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6、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7、退出现役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8、残疾军人报考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9、在享受伤残抚恤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地政府给予优待照顾等。

  抚恤金标准解读

  根据通知,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3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24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210元、58310元、56400元,分别比2014年提高了7850元、7610元、736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912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451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1750元、41750元和18840元。

  据悉,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2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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