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河北省伤残军人补助政策及抚恤金标准解读

发布时间:2016-10-25 17:27: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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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残军人补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二十六条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第二十九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第三十条 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抚恤金标准解读

  2016年元旦前夕,河北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从2015年10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这是河北省近年来提高幅度较大的一次。其中,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含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3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每人每月提高2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元。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60210元、58310元、56400元,十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6690元、5790元;居住在城镇、农村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7830元提高至20320元、每人每年11160元提高至14510元;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建国后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分别由原来的每人每月695元提高到895元、每人每月650元提高到850元、每人每月645元提高到845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分别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80元提高到480元、每人每月360元提高到460元。居住在农村和城镇的无工作单位、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80元提高到380元。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标准由原来的15元提高到20元。

  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仍按每人每月50元发放生活补贴。

  抚恤补助标准调整后,河北省城镇“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高于中央规定12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高于中央规定840元,60岁以上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高于中央规定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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