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河北省学前教育政策法规解读

发布时间:2016-10-25 11:47:45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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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进一步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秋季学期起,在全省开展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学前教育资助实施范围为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含公办性质)幼儿园,以及面向大众、收费标准与本县(市、区)区域内同类型、同等级的教育部门所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相当或其高出部分控制在25%限额内、并已达到河北省二类幼儿园及以上办园标准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下简称普惠性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

  二、资助对象

  学前教育资助对象为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前述资助实施范围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优先资助具备以下条件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或纳入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

  2、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3、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

  4、符合入园条件的残疾儿童。

  各县(市、区)有关幼儿园要根据上述条件科学、合理界定资助对象。

  三、资助标准

  学前教育资助标准原则上为每生每年500-1000元,资助比例原则上为5-10%,具体资助实施范围、比例和标准由各设区市及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资金总量在省定标准内确定。以后年度根据中央和我省各级财政投入规模,逐步提高资助比例和资助标准。

  四、资助办法

  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按学年进行。每年9月开学时,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附件3),提交低保证、残疾证或孤儿证明等有效证件,由幼儿园进行审核确定,审核后填制“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审核汇总表”(附件4),报同级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核查。各县(市、区)填制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明细表(附件2),报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备案核查。各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填制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汇总表(附件1),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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