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河南省无证驾驶处罚标准,无证驾驶交强险赔偿

发布时间:2016-10-24 11:48:0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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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2011年12月9日8时13分许,原告江占民驾驶正三轮载货电瓶车从全椒城东往县城方向行驶,被告黄德青驾驶皖MCW070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全椒县城往城东方向行驶,当行至全椒县吴敬梓路国贸宾馆路段,原告左转弯时两车相撞,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原告受伤后,于2011年12月9日8点35分被送至全椒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的伤情是脑震荡、L4压缩性骨折、头部腰背部软组织挫伤,于2011年12月17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用2916.26元,出院医嘱建议:1、休一个半月;2、卧板床一月,陪护一人等。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黄德青、李贤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0697.5元,被告全椒财保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优先给予赔付。


  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公交认字[2011]第2011129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江占民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告黄德青对事故负次要责任。

  另查明,皖MCW070摩托车登记车主为被告李贤,该车在被告全椒财保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2011年5月11日零时起至2012年5月10日二十四时止。

  争议焦点:被告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观点一: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无证驾驶属保险公司免责事由。

  观点二: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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