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江苏省养老金并轨最新方案公布及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10-15 21:37: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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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养老金本着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积累的原则积累、运作。当人们年富力强时,所创造财富的一部分被投资于养老金计划,以保证老有所养。《2016-2017年江苏省养老金并轨最新方案公布及实施细则》是大铁棍娱乐网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江苏省养老金并轨最新方案

  昨日,国务院发布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这也意味着,“养老金双规制正式成为历史。国家的改革办法已正式出台,那么,江苏情况如何?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江苏将会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尽快落实,但具体的时间表还没有。记者了解到,2013年末江苏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达124万人。

  所谓养老“双轨制”,指的是两套并行的养老金体系,一套是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制度,由财政统一支付养老金,另一套是社会企业单位的“缴费型”统筹制度,是单位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

  目前,江苏针对不同的人群有三种养老保险制度,分别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最新数据显示,截至今年9月底,江苏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949.70万人,其中缴费人数1807.86万人,参保率继续稳定在95%以上。江苏已连续10年以10%左右的幅度上调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目前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月养老金达到2236元。

  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以国发〔2015〕2号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决定》要求,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六、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七、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八、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

  2016-2017年江苏省养老金并轨实施细则

  9省市启动养老保险数据采集工作

  截至目前,至少有北京、贵州、内蒙古等9个省区市印发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采集实施方案的通知》。在采集中,包括相关人员的户口、地址、婚姻状况等基本信息,都将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数据库。

  设立过渡期 助力机关事业单位纳入社会养老

  缴费”为与企业职工相同的方式按月缴纳养老保险。同时,在待遇计发上,以2014年10月为期限,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渐过渡”的原则执行。

  江苏最近公布的改革实施办法规定,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了10年的过渡期。

  江苏省社科院研究员徐琴:

  一个是并轨,按现在的框架,基本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一致了。第二个就是过渡,有个10年期的过渡,待遇保底限高,新的不如老的,保底,新的超过老的,那我就限高。第三个,有个职业年金,整个框架跟国家的一致。

  徐琴表示,为配合养老制度的改革,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已经普遍调薪,基本能够做到待遇不变。同时,并轨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纳入社会养老体系,有利于人才流动:

  双轨并轨 养老金差距将逐步缩小

  随着养老保险改革的推进,养老金的调整政策也开始跟进。今年4月《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决定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与企业养老金按相同办法,同步调整、统一安排。这也是近20年来机关事业单位首次与企业同步、按照相同办法调整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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