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长春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及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10-13 09:46: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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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口即户籍,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2016年长春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及政策解读》 是大铁棍娱乐网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年长春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

  近日,吉林省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起草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办公厅审定通过出台。

  《实施意见》规定,凡是无户口人员,不管是什么时候、什么原因产生的,都要及时依法办理户口登记。《实施意见》将无户口人员分为九类: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吉林省居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未落户的无户口人员;其他无户口人员。《实施意见》明确了各类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的程序。

  扩展阅读

  近日长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确定了9类无户口人员可以登记户口。

  据悉,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公安机关作为户口登记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调查研究,积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规范户口登记管理,完善无户口人员落户制度,共同推进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深入开展。

  民政部门要完善流浪乞讨救助及收养登记政策,协助公安机关妥善解决流浪乞讨、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确保新登记户口人员中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政策衔接,保障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后能够尽快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相关政策。

  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公安机关共同妥善解决无《出生医学证明》人员落户问题,并依法依规保障落户人员享有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的权利。

  无户口人落户员政策解读

  9类可以登记户口的无户口人员

  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2.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3.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4.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5.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6.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7.长春市居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8.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未落户的无户口人员;

  9.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在单位所在地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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