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山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超生抚养费如何收缴计算

发布时间:2016-10-07 22:06:2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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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三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照下列规定代征:

  (一)农村居民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征收;

  (二)城镇居民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可以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征收;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由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征收;

  (四)流动人口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征收。

  对征收管辖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管辖权。级人民政府

  代征的社会抚养费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上缴财政后,门应当将代征总额的5%返还代征机关,用于征收工作。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及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依照《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征收; (二)违反《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不含本数)子女的,在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40%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子女加收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10%,合计征收14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30000元;

  (三)违反《条例》规定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依照本条第(一)项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标准征收;非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依照本条第(一)项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标准征收;非婚生育第三个子女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四)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在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标准的基础上,加收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10%的社会抚养费;

  (五)违反《条例》规定收养、送养、寄养子女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并依照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六)符合《条例》规定的情况,但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1000元至3000元;符合再婚生育条件生育第三个子女但未经批准的征收3000元。

  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被查出时上一年度收入征收。如本人上年度实际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应当以公布的标准计算征收;实际收人高于公布标准的,应当按实际收人计算征收。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代征主体应当对当事人的实际收入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代征主体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征收数额,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七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按规定及时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征收单位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时,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并依照决定书的要求及时缴纳社会抚养费。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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