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蒙古工资支付条例暂行规定细则解读

发布时间:2016-08-25 22:40:58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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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自治区党委九届十一次全委会部署要求,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为主线,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完善的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为目标,深化劳动就业制度改革,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劳动力资源充分开发和利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建立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尊重农村牧区转移人口自主迁移落户意愿,依法保障转移劳动力及家属的合法权益,统筹考虑城镇就业压力与农村牧区就业需求;在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中,各相关部门要统筹做好城乡劳动力的就业工作,加快实现城乡劳动力在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劳动报酬、子女入学等方面同城待遇。

  坚持宏观调控、系统管理。建立城乡劳动力就业和失业监测预警系统,及时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和劳动力资源的城乡分布情况,适时采取相应政策措施,从宏观上合理调控城乡劳动力失业率;规范开展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服务,提高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有序推进城乡劳动力流动,切实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

  坚持公平公正、注重效率。推进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发展,促进城乡劳动力充分就业,同时兼顾劳动效率。当劳动力市场供求矛盾突出、失业压力较大时,及时调整就业政策和产业结构,加快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最大限度地增加就业岗位;当劳动者的就业比较充分,市场供求处于均衡时,要注重提高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效益,促进企业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业升级。

  坚持积极稳妥、试点先行。促进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发展,涉及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多个方面,要积极开展、稳妥实施,努力促进城乡劳动力充分就业,避免就业的无序竞争,保障城乡劳动力的合法权益。从实际出发,开展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建设试点,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探索推进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建设的有效途径。

  二、建立城乡一体化就业制度

  (一)实行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制度。

  招用城乡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网上备案,对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农村牧区劳动者,根据有关规定,统一实行社区就业登记管理。按照就业和失业的界定标准,将从事农牧业生产或在城镇就业及外出经商务工的本地区户籍农村牧区劳动力,纳入就业统计范围;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农村牧区被征地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对出让土地经营权,且有其他就业愿望的农村牧区劳动者,在纳入就业统计范围的同时,可实行求职登记。

  (二)实行统一的市场化用工制度。

  按照市场需求配置城乡劳动力资源,保障城乡劳动者的平等地位和合法权益,实现城乡统一的市场化用工制度。各地区劳动力市场要积极联系用人企业,定期举办主要面向农牧民工的求职招聘会,搭建劳动力资源供需对接平台,畅通劳动力供需渠道。

  (三)实行城乡统一的劳动报酬制度。

  切实保障进城务工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完善落实工资支付规定,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工资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落实清偿欠薪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制。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职工特别是农牧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报酬,实现农牧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

  (四)实行城乡统一的培训制度。

  按照对现代产业工人的要求,依托本地区技工学校、各职业培训学校及苏木乡镇党校等,对城乡劳动力进行以就业为主要目的的职业技能培训,对城乡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进行劳动就业引导性培训。针对农村牧区劳动力素质总体偏低的情况,实施阳光工程,继续加大对农村牧区劳动力的培训力度。坚持技能鉴定与技能培训同步发展,做到培训一批,鉴定一批,就业一批,使城乡劳动力都能够掌握一技之长,实现稳定就业。


  三、建立和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一)优化城乡统筹就业服务机制。

  推进就业服务机构向农村牧区延伸,健全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平台和服务体系,按照“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制度、工作”六到位要求,抓好苏木乡镇劳动保障站建设,建立劳动力市场,实现城乡就业信息资源共享,按照城乡统一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为农村牧区劳动者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整合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功能,进一步规范公共就业服务窗口设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规程,完善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开展“一站式”公共就业服务。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资源调查机制和城乡劳动力资源数据库,健全全区城乡失业预测预警系统。

  (二)加快推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

  完善自治区就业公共服务网络功能,实现地区间联网,逐步将信息网络延伸到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社区)等就业服务组织,实现全区劳动力市场信息共享。建立和完善就业信息网上对接平台,实现全区劳动力资源库与就业信息库的对接和互联互通,形成面向城乡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市场信息网络,发挥信息的社会化、导向化作用。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监测分析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状况分析报告。

  (三)强化劳务协作工作。

  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在区外重点地区建立我区劳务输出组织协调机构,积极开展劳务合作交流,巩固原有劳务输出市场,开发技能型劳务输出市场,着力打造内蒙古劳务品牌。大力发展民间劳务派遣组织,以集团性、竞争性进入全国劳务市场。落实财政资金和信贷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鼓励发展民间劳务经纪人队伍,进一步激活劳务市场。建立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服务模式,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之间的信息沟通和衔接,强化劳务输出的有序化管理,搞好劳务输出跟踪维权服务,增强输出人员的就业稳定性。

  四、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一)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全面实施自治区地方标准《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规范》,依法加强对各类企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指导和服务,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在用工季节性强、职工流动性大的行业推广简易劳动合同文本,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行为,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依法推进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不断扩大覆盖面。全面推进劳动用工网上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二)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组织体系,建立健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三方机制,推动工业园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产业系统建立三方机制。加强和创新三方机制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完善三方机制职能,健全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重要问题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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