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青海省事业单位工资套改标准对照表及套改表计算方法》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6-07-23 20:54:35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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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和重要内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发〔2013〕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分类实施意见。
一、原则要求
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以社会功能为依据,合理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坚持根据职责和特点,细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标准,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依据;坚持分类指导,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办法。
二、主要任务
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公益类事业单位细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
三、分类范围
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立的事业单位列入分类范围,具体包括:
(一)各级党委、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二)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
四、类别认定
(一)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认定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是指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的事业单位。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承担行政职能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的明确规定;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必须有国家法律法规或中央政策规定明确授权。
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的具体范围:国家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解释;党中央和国务院文件规定。主管部门委托承担行政职能不作为认定依据。
对这类单位,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