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最新成都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办法规定政策(最新)(三)

发布时间:2016-04-22 10:34: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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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禁止使用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牌证。

  第二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应当确保车辆制动器、鸣号装置(车铃)、夜间反光装置齐全有效。

  第二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

  (二)遵守各行其道的通行原则,不得逆向行驶或者驶入人行道;

  (三) 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四)通过过街人行天桥应当下车推行;

  (五)禁止醉酒驾驶;

  (六)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上跨桥梁、下穿隧道等机动车道;

  (七)禁止在车站、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集散地以及医院、学校、商场、步行街等人员流动密集场所周边区域非停车道路上停放车辆;

  (八)禁止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等改变非机动车外形结构或者更改技术参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九)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第二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

  (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限速规定;

  (三)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二十五条 本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另行制定人力三轮车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非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二)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非机动车不得载人;

  (三)驾驶人力货运三轮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禁止载人,驾驶人力客运三轮车限载二人,残疾人驾驶机动轮椅车限载一名陪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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