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四川省企退人员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 每人每月先增加85元 70周岁以上每月再增40元(二)

发布时间:2016-04-01 09:47: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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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算方法

  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文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1)、新人:即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即:从参工作时间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账户时间,下同)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职工,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注:不是缴费满15年就可以办退休,必须要符合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条件方能办理退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发养老金

  (2)、中人:即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职工,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增发养老金

  ①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累计缴费年限×1%

  其中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新人计算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从1996年1月1日及以后至退休当年,历年缴费中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数确定(2005年及以前年度的缴费工资指数仍按原规定计算并封顶)。计算公式为:

  n平均指数=(X1/C1+X2/C2+…+Xn/Cn)÷

  X——当年本人缴费工资

  C——2005年及以前为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2006年起为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N——本人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及以后至退休时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

  中人计算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从1990年1月1日及以后至退休当年,历年缴费中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数确定(2005年及以前年度的缴费工资指数仍按原规定计算并封顶)。计算公式同新人计算平均指数,其中N本人缴费年限,(为1990年1月1日及以后至退休时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

  ②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国发[2005]38号附表)

  退休年龄计发月数退休年龄计发月数退休年龄计发月数

  40岁23351岁19062岁125

  41岁23052岁18563岁117

  42岁22653岁18064岁109

  43岁22354岁17565岁101

  44岁22055岁17066岁93

  45岁21656岁16467岁84

  46岁21257岁15868岁75

  47岁20858岁15269岁65

  48岁20459岁14570岁56

  49岁19960岁139

  50岁19561岁132

  关于2015年四川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川人社发〔2015〕17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做好我省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对象和时间

  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完退休(退职)审批手续的退休(退职)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但在2014年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退休人员除外。增加基本养老金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

  (一)定额调整办法

  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二)挂钩调整办法

  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不含15年),对超过的年限(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年增加7元。

  (三)适度倾斜办法

  属下列情形的企业退休人员,先执行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办法,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本款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复累加享受:

  1.企业高龄退休人员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每月增加80元。

  (2)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每月增加30元。

  (3)原个体工商业者,每月增加30元。

  (4)年满7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月增加40元。

  2.艰苦边远地区新增退休人员

  (5)2014年年度内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新增退休人员,适当增发养老金,其中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40元;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50元;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60元。艰苦边远地区的范围和类别,按国人部发〔2006〕61号及川人发〔2007〕8号文件执行。在此前调待中已经享受人员不重复享受。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6)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四)本次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企业退休人员年龄周岁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

  三、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渠道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外,主要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并列入2015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各地要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要求,进一步强化市(州)范围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管理。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时足额兑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征缴、清欠工作。

  (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由省社会保险局直接管理的重点森工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局统一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核拨。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应按退休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等项目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二)企业退休人员截至2015年1月1日仍在服刑、强制戒毒、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不增加基本养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有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的范围,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87号)的规定认定。

  (四)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年龄,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确认记载的数据为准,视同缴费年限按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确定,年龄按实际周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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