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贵州省老年人补贴政策及制度解读,老年补贴标准

发布时间:2017-02-28 19:42:3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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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老年人补贴政策及制度解读是什么呢?老年补贴标准又是什么呢?《2017年贵州省老年人补贴政策及制度解读,老年补贴标准》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贵州省老年人补贴政策及制度解读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全国老龄办等24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年人为60周岁及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我省户籍的老年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优待服务。

  第四条老年人优待工作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方针。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确保老年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水平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要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在老年节、春节期间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老年人慰问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所属的服务窗口、社区事务受理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办理相关事项提供咨询引导、操作指导、优先办理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司法、公证等部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对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省级财政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发放长寿保健补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补贴标准。

  第八条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在其享受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发补助金。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落的老年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健全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和护理补贴制度。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补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高龄独居老年人联系人制度,公示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及时提供帮助和救助。

  第十条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老年人家庭,应当从公共租赁房中优先解决,并在地段、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对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应当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救助。

  第十一条对享受特困供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老年人和重点优抚对象老年人死亡的,当地政府免除其基本丧葬费用或给予基本殡葬服务补贴。

  第十二条对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资助;住院治疗的,经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和计生医疗扶助后,个人合规自付费用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医疗救助。

  第十三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免费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对辖区内100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每半年开展1次上门健康巡诊。鼓励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第十四条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所在地应当至少设立1所老年病医院。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老年病专科、老年人病床,并配置相关医疗设备和器具。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等,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对老年人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减免贫困老年人诊疗费。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医养结合的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医院和临终关怀机构等。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第十六条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城乡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范围,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医疗服务以及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服务。

  2017年贵州省年补贴标准

  贵州从江县通过农村商业银行以社会化发放形式,首次为全县6175名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入高龄津贴补助资金共40.492万元,标志着80岁老人正式纳入老年人保障范围。

  据悉,从江县民政和老龄工作部门根据《从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从江县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从府办发〔2016〕109号)等精神和2016年度本县财政预算安排,通过19个乡镇和2个社区调查核实申报及审批,截止2016年8月份,全县共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6175人,其中:80-89周岁老年人5600人,90-99周岁老年人548人,100周岁及以上老年27人。按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60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11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320元的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首次发放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共40.492万元。

  从江县是2010年贵州省首批命名的7个“长寿之乡”之一。该县自2016年8月份开始,按照略高于国家“长寿之乡”标准和省、州人民政府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有关精神,重新建立了全县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凡是具有从江县常住户籍的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健在的城乡老年人,均可申请享受老年人高龄津贴待遇。同时,废止了从2009年开始执行的《从江县90周岁以上长寿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从府办发〔2009〕82号)文件。

  从江县将高龄补贴覆盖到80岁高龄老人,不仅进一步做强了“贵州长寿之乡”品牌,夯实了“全国长寿之乡”基础,也充分体现了“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传统道德与老有所养民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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