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重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17-02-13 18:38:23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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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通告适用于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北部新区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为:市、区国家机关办公场所;车站、码头、机场、轻轨车辆和站点、商场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重要军事设施、仓库,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加油(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教育、科研单位的办公、教学、科研场所及学生宿舍;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及北部新区管委会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和场所。

  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2016年2月7―22日,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四、烟花爆竹实行专营定时定点销售。销售时间为2016年2月5―22日。临时专营销售点必须依法取得临时销售许可证,并遵守有关专营管理规定,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临时销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标志。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当从专营销售点购买。不得向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五、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包括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允许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贴有普通烟花爆竹包装标识条形码及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统一印制的监封标志。

  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得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以及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轻轨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看护。

  七、如遇空气重度污染,各烟花爆竹销售点必须停止销售,市民应自觉停止燃放。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并有权劝阻和向公安、安监、工商、供销等部门举报违反《条例》的行为。举报电话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和北部新区管委会向社会公布。

  九、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至2016年2月22日止施行。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条例》规定,结合实际发布相应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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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销售许可证发放和管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职能分工及“保障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安监部门要制定《重庆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严格审查经营单位、销售点、储存场所的安全经营条件,严格审批经营网点,认真落实安全经营责任制,对符合安全经营条件的,由安监部门审批核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二)烟花爆竹实行专营管理。根据《条例》规定,我市烟花爆竹由市供销总社实行专营管理,负责制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专营管理办法和组织烟花爆竹产品统一采购和配送工作,并在产品内、外包装上封贴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供销总社联合印制的防伪标识和监封。限放区域在2006年1月13日(农历除夕前15天)开始零售网点的烟花爆竹产品的配送,在2006年1月25日(农历除夕前3天)开始销售,2006年2月12日(农历正月十五)21时停止销售。

  (三)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品种选定。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的规定,确定并公布可在本市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原则上,全市允许燃放C、D级烟花爆竹,禁止销售和燃放A、B级烟花爆竹,禁止燃放C、D级中手持吐珠类、旋转升空类、升空类、玩具枪型烟花以及长度超过60毫米、内径大于8毫米的爆竹和旋转、钻天、多响(含双响)的升空爆竹。允许燃放的产品种类具体为:各种规格的D级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和造型玩具类;C级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爆竹类(爆竹类药量小于0.2克)以及内径小于40毫米(1.5〃)、单发药量在20克以下且总装药量在1500克以下的组合烟花(扇型、V型、W型、Z型、S型等特殊造型的组合烟花以及燃放效果中含垂柳、雷、金属漂浮物效果的组合烟花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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