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河南省事业单位临时工新政策,临时工工资待遇标准

发布时间:2016-12-26 13:06:38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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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要求界定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职责,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另外,“能转职能的不转机构”,确需转为行政机构的从严控制,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

  行政改革剑指事业单位

  《意见》指出,对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职能进行全面梳理,在此基础上,按照权力清单彻底清理,凡是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职能及时取消;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定依据相互冲突矛盾的,调整对象消失、多年不发生管理行为的行政职能,及时提出取消和调整的建议。

  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属于各级政府直属且编制规模不大的,并入相关部门;确需单独设置的,探索通过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解决;部门所属的,原则上将行政职能划归主管部门内设机构承担;无相关内设机构的,所需行政编制由机关内部调剂解决。完全承担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可继续依法履行职责,严禁参与或变相参与市场中介服务和经营活动。

  对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凡是能够将行政职能划归主管部门的,原则上将其行政职能剥离并划归主管部门。

  职能萎缩的事业单位可撤销

  职能调整后,重新明确定位、划定类别,公益服务任务饱满、本部门没有其他类似机构的,划入公益类;工作任务不足、职能萎缩或与其他事业单位职能交叉重复的,将其并入其他事业单位或予以撤销。

  对行政职能难以划归主管部门的单位,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可将公益服务职能和生产经营活动剥离并相应核减编制后,继续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职责。

  《意见》强调: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必须严格坚持“两个不突破”:不得突破各地政府机构限额,不得突破现有行政编制总额。

  对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过渡期内实行总量控制,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只减不增,在编人员退休或调出的要及时核减编制。严禁借改革之机,擅自提高机构规格、突击提拔干部、增设机构编制和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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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在50岁以后有什么福利待遇么”:

  (1)临时工是很早以前的概念了,在《劳动法》实施之后,就不再有临时工的概念,统一为“劳动者”了。

  (2)也不是享有“福利待遇”的问题,只是应享有的劳动者待遇。

  2、“根据我国的劳动法,她会有什么福利待遇么? 补助什么的么? ”:

  (1)一直没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向她支付自2008年2月1日起至解除合同时止每月双倍的工资。(附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可以向单位索要经济补偿金:工作5年应是5个月工资。如果单位在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不再用她:她还可以索要经济补偿金的双倍,即10个月工资。

  (3)单位不再她:应提前30天通知她,没有提前通知的,她还可以索要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4)可以要求单位为她补交5年的社保。

  (5)如果她的工资低于当地、当时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要求补足到最低工资。

  3、以上要求,可以和单位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到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

  4、但是:仲裁要想赢的,必须有证据,包括她在单位工作了5年的证据、工资多少的证据等,可以是:她入职时填写的登记表、招工表、工资条或是工资卡、工作证或上岗证、同事证言等。

  5、劳动仲裁现在已经不收仲裁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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