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长春发改委不动产收费标准,住宅不动产登记收费政策

发布时间:2016-12-25 18:51:1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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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长春发改委不动产收费标准,住宅不动产登记收费政策。据财政部网站7月27日消息,财政部和发改委近日联合发布通知,明确不动产登记收费的有关政策,对于不动产登记费的收取、免收、减半收取及只收工本费的各种情形分别做出规定。如下是大铁棍小编整理,仅供参考,如有变动,请以官方网站发布为主。

  2017年长春发改委不动产收费标准

  近日,长春市政府发布通知,自11月20日起,在长春市市区范围内(不含双阳区、九台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各城区国土分局服务大厅负责办理本辖区内林木、林地和不涉及房屋的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本报集中了市民关心的一些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不动产及不动产登记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包括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哪些不动产权利需要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长春市不动产登记的业务类型有哪些?

  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

  还有注销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其他登记。

  11月20日前已经受理且未办理完成的登记业务如何处理?

  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前受理的且未办理完成的登记业务继续沿用原系统、原规范、原程序进行办理,并颁发原权属登记证书,加盖原登记专用章。

  实行不动产登记后,原有房屋、土地证书还有效吗?

  原登记机构已经依法颁发的各类登记证书、登记证明继续有效,并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

  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定办理时限是多久?

  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长春市涉及抵押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的业务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余不动产登记业务,区分具体情形在承诺时限内办结。需要注意的是,有的不动产登记需要进行公告、权籍调查、补正资料,这些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实行不动产登记后,《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合并为《不动产权证书》。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与分散登记时单独办理一个证书看似延长了办理时限,但实际上是缩短了总的办理时限。

  

  住宅不动产登记收费政策

  实行不动产登记后,如何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相关文件规定: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不动产登记费由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缴纳。

  长春市在国家未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前,暂按现行的房屋登记收费标准执行,即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495元;住房登记费标准为每件72元;因不动产权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只收取不动产证书工本费;其他情况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待国家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后,按国家标准执行。 新不动产登记证书包括哪些? 不动产登记证书有两种。分别是《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证书》用于证明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等事项。《不动产登记证明》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查封登记不颁发证书或证明。 实行不动产登记后,不动产权证书(证明)丢失怎么办? 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登记后办理房屋交易和登记手续是否需要到不同场所办理? 为方便群众办理房屋交易与登记手续,长春市不动产登记利用现有资源,将地上定着物为房屋的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交易实行同址办公,在景阳大路与大经路服务大厅分别设置了不动产登记窗口,采用“综合受理、并联审批,统一不动产登记”的工作模式,实现同址办公,为市民提供一站式的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业务。 已购公有住房出售时,缴纳出让金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省里有关文件规定,长春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的,土地出让金按已购房屋坐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5%缴纳,不再缴纳所得收益(不含企业所得税)。

  已购公有住房用地(包括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上市办理出让手续,终止日期确定为2039年12月31日止。 新证与旧证有什么不同? 一是证书变了。新证统一为:《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二是新证书上,增加了一个二维码,作为储存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标识。三是证书上既有土地信息,也有房屋信息,内容比原来更多,更细。 实行不动产登记后,哪些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共享与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具体内容可点击长春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具体网址为http://www.ccgt.gov.cn)或长春市不动产登记网站(具体网址为http:/ccsbdcdj.ccgt.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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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可减轻不动产登记申请人负担约5亿元

  通知明确,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把新建商品房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费,以及因提供测绘资料所产生的测绘费等其他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向购房人提供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不得把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

  通知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除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以及不动产登记申请人要求重新测量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已有不动产测绘成果资料的,不得要求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供并收费。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政策实施后,全国每年可减轻不动产登记申请人负担约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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