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西宁市特殊病种医保报销规定及比例,补贴及如何申请

发布时间:2016-12-23 22:27:4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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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切实减轻参保病人负担,我市开展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从今日起开始实施按病种付费方式结算试点工作。2017年西宁市特殊病种医保报销规定及比例,补贴及如何申请.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西宁市特殊病种医保报销规定及比例:

  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定点医院的试点病种,采取最高医疗费用限额标准进行收费和结算,超限额的医疗费用由试点定点医院负担,具体标准为:三级乙等医疗机构(西宁市第一人民院),单纯性阑尾炎切除术2850元,腹股沟斜疝修补术2660元,慢性扁桃体炎扁桃体切除术成人2375元,儿童3800元;二级甲等医疗机构(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西宁市第三人民医院、青海省康乐医院),单纯性阑尾炎切除术2400元,腹股沟斜疝修补术2240元,慢性扁桃体炎扁桃体切除术成人2000元,儿童3200元。

  参保人员在试点医院治疗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时,在三级医院治疗的在职人员和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含起付线、自费和自付部分)30%,退休人员由个人负担25%;在二级医院治疗的在职人员和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由个人负担(含起付线、自费、自付部分)28%,退休人员由个人负担23%。享受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按照相关政策另行补助。试点期间,参保患者在试点医院发生的按病种付费的医疗费用,市社保局按规定的支付标准结算,参保患者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定额统筹部分按月与试点医疗机构结算一次。

  单病种付费结算方式试点将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提高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提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合理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医疗保险基金保障功能,减轻参保人员就医费用个人负担。

  2017年西宁市特殊病种医保补贴及如何申请: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近日,我市制定出台了《西宁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办法》,此办法的制定实施,标志着我市医疗保险管理将迈上新的台阶,我市医疗保险服务将全面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的医疗权益将得到有效保障。

  《西宁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办法》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参保个人的职责,作出了具体明确规定。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用耗材)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履行《西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药品价格规定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制度,履行《西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药品外配和非处方药品自购服务;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履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公开经办程序,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承办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和承担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支付的金融机构,应当严格依照协议规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周到的服务;医保参保人员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服务机构和参保个人违反《办法》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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