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无锡残疾人危房改造补助政策,补助标准及条件

发布时间:2016-12-17 22:45:25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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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房改造时国家会有一笔补助金,不同地区的补助金不同,那么,残疾人申请危房改造能补贴多少款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7年无锡残疾人危房改造补助政策,补助标准及条件》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残疾人危房改造补助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程序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进行拆迁项目评估; (二)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五)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 (六)实施房屋拆除。 实施房屋拆迁施工的时间,应当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三十日。对华侨和其他居住在国(境)外的人员,拆迁人应当书面告知实施房屋拆迁的时间,拆迁时间应当相应延长。

  第五条拆迁人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切的拆迁范围; (二)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 (三)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 (四)拆迁资金、安置房、周转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拆迁的方式、时限等。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附有详细的拆迁范围图。 第六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足额存入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全部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

  第七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方可实施拆迁: (一)产权不明或者产权有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被拆迁房屋系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八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承担,并编制拆除方案,施工企业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二)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十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对所调换房屋应当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并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实行异地安置的,应当一次性安置。 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腾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十八个月。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


  补助标准及条件

  为提高残疾人保障水平,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根据省残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向低保家庭中重度残疾人发放重残补贴金的通知》(苏残发〔2010〕92号)(苏财社〔2010〕286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在全市推行重残补贴金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

  2、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残疾类别为视力、肢体、智力、精神,以及多重残疾中包括视力、肢体、智力、精神一、二级残疾的重度残疾人;

  3、残疾人属于低保家庭成员;

  4、残疾人本人无固定收入。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残疾人不享受重残补贴金:

  1、正在服刑、劳教期内的;

  2、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

  3、参与盗窃、抢劫、破坏公共设施和扰乱社会秩序等活动的;

  4、参与组织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活动的。

  二、补贴标准

  重残补贴金标准为:符合补贴条件的城乡低保家庭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三、审核审批发放

  1、残疾人居住地社区(村)委会安排民政残联管理员或残疾人专职委员向辖区内符合重残补贴金发放条件的人员进行政策宣传,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向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重残补贴金审批表》(见附件1),在表中如实反映其家庭生活状况;社区(村)委会对残疾人证、低保证等材料进行初审后,通过信息网上报街道(镇)残联。

  2、街道(镇)残联根据残疾人证、低保证等材料对《重残补贴金审批表》进行复核,同时通过信息网将复核合格人员的信息报区残联审核。

  3、区级残联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对残疾人证、低保证等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人员反馈到各社区(村)公示3日后通过信息网上报市残联审批。

  重残补贴金发放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家庭收入和残疾程度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办理新增或停发手续。

  为安全快捷发放重残补贴金,各区残联可按月、季借助低保经费渠道集中打卡发放。

  四、资金保障

  五城区重残补贴金资金在市、区两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按照5:5比例承担。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重残补贴金全额自行承担。

  五、实施时间

  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锡政办发〔2010〕309号《无锡市残疾人保障和救助办法》中的第六条重残补贴金并轨执行)

  六、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把做好重残补贴金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是困难群体中的特殊群体,需要特别帮助、扶持、关爱。推行重残补贴金制度,是推动科学发展,建设幸福无锡的现实需要,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认真落实。市有关部门将建立工作评估、督导和考核机制,于每年3—5月组织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予以通报。

  (二)密切配合,确保重残补贴金制度落到实处。重残补贴金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残联负责重残补贴金对象的审核认定和资金发放工作;财政负责筹措落实重残补贴经费,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家庭中重度残疾人有关信息的提供,协助残联确认重残补贴金发放对象。

  (三)规范运作,实现重残补贴金工作的有效管理。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重残补贴金发放对象,及时归档和规范管理相关档案。各级受理人员必须坚持原则,认真细致,确保审批(审核)的准确无误,如发生差错,将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对因残疾人或监护人提供信息失实造成的后果,由残疾人或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对提供(申报)虚假信息的残疾人,经查实即取消有关政策享受,并视实际情况作出经济追缴处理。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充分运用已建立的城乡低保、残疾人数据库等基础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重残补贴金工作的动态管理。每年2月前,各市(县)、区残联、财政要认真核准本地重残补贴金发放情况,并及时填报《重残补贴金发放情况统计表》,汇总后上报市残联。

  (四)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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