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海异地就医报销最新政策,医保报销比例及流程

发布时间:2016-12-16 22:26:3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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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地就医并没有十分明确的法律定义,在社会医疗保险范畴内,"异地"一般是指参保人参保的统筹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内地区,"就医"则是参保人的就医行为,异地就医可以简单定义为参保人在其参保统筹地区以外发生的就医行为。《2017年上海异地就医报销最新政策,医保报销比例及流程》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上海异地就医报销最新政策

  由于信息不互通,制度衔接不到位,医疗费用异地报销是桩麻烦事儿:资料需来回传真甚至邮寄,人也得两地奔波,涉及大额报销还有7天预约审核期,领取报销款项时要拿本票跑银行。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推进过程中,这些“障碍”正在被渐渐清除:记者日前从相关部门获悉,根据即知即改的要求,在市医保中心的推动下,静安区医保事务中心今年4月起与镇江、扬州两地实现实时联网结算,异地报销一次办结,报销款项也实现了更便捷的银行卡实时支付;长宁区也于4月起开展零星报销大额预约流程改革,率先实现“单张限额取消、大额预约提高”。

  老知青朱老伯在沪退休后定居镇江,每次报销医疗费,他都直喊“头痛”,报销一次至少需要跑三趟当地医保中心。第一次,向当地柜台提出申请,柜台受理申请后通过传真及网络与上海区县医保中心核实信息;第二次,到柜台确认核实信息,有需要的话还得递交相关补充材料及证明;第三次,领取报销款项。一旦是大额款项,柜台只能出具本票,还得去银行兑现,“这还是在一切顺利的情况下。”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2009年前后,上海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先后与镇江、扬州等12个城市签订了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委托报销协议,并具体由各区县医保中心分别结对。上海为12个城市提供异地就医报销服务,12个城市经办机构也分别在本地为上海的异地就医人员提供报销服务。按政策设计,这种协作方式应当使双方的异地就医人员像在本地看病报销一样方便。但多年的实践暴露出一些急需进一步打通的环节:一是异地报销无法在当地一次办结;二是报销受到单张限额及大额预约的制约。

  2017年上海医保报销比例及流程

  一.在职职工

  职工门急诊医疗费

  1、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首先从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中支付,帐户资金用完后,由个人现金支付,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负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后,超过部分由个人和附加基金按一定比例分担。附加基金的支付比例根据职工年龄不同,有所区别:

  (一)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二)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三)1966年1月1日后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四)2001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职工门诊大病费用

  职工在门诊大病医疗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由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92%。统筹基金支付后的剩余部分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在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职工自负20%。

  二.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退休人员一年内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由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不足部分先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超过部分按下列规定支付(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

  (一)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3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二)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5%;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三)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0%;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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