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成都残疾人危房改造补助政策,补助标准及条件

发布时间:2016-12-16 17:16:38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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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人危房改造补助政策

  一、补助对象

  (一)补助对象范围

  1.分散供养五保户。是指未进敬老院安置、仍在农村分散居住的五保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原则上只安排无房或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

  2.低保户。是指生活比较贫困,享受了国家低保政策,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书的农户。

  3.贫困残疾人家庭。是指家庭生活比较贫困,有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书的农户。

  4.其他贫困户。是指经济上比较拮据,收入在当地贫困线以下的困难农户

  (二)补助对象住房情况

  1.凡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其居住的房屋,必须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不是C、D级危房的,不能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2.确定无房户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必须是经济上最困难的农户,即属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或其他贫困户,且没有自己的住房、长期借住村集体房屋或私房。五保户、低保户、因灾倒房户且属于贫困农户的,必须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必须经县扶贫办认定。

  (三)各地在确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过程中,应优先将自筹资金能力特别弱的贫困农户确定为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并在政府帮助下改造建成最基本的安全住房。

  二、补助对象申请条件

  (一)农村危房改造以户为单位,由农户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2.属于农村危房摸底调查统计在册的危房户;

  3.属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任意一种类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能确定为补助对象:

  1.在本村另有安全住房的;

  2.住房拥挤,需要分户的;

  3.在外地(县城、集镇)已有永久性居住房屋的;

  4.不属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任意一种类型的

  三、补助标准

  按东、中、西部每户补助6500元、7500元、9000元的标准;同时按人均1200元补助标准,支持建设危房改造供热等配套基础设施。


  四、补助对象确定程序

  (一)自愿申请。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报和提供下列资料:

  1.湖南省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申请表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资料;

  3.有权部门出具的五保证、低保证、残疾证等贫困残疾证明。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如实登记。

  (二)村民民主评议及公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资料后,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组织村民进行公开评议。入户调查时,至少应有2名村干部和1名以上本村群众参加。村干部和调查人应分别在表上签字盖章。

  调查核实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将调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群众有异议的,应及时核实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取消补助对象资格。公示期满后,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及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有关人员对危房改造申报对象进门入户实地调查。对评议中争议较大以及公示有异议的必须严格进行复查、核实。

  乡(镇)复查、核实完毕后,应将符合条件的拟补助对象名单、改造方式等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群众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复核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公示期满后,及时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评审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经审核不符合政策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审批及公示。

  1.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汇总各乡(镇)情况,将汇总情况登记造册,会同县市区民政部门或者扶贫部门审查申请人情况,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部分申请人组织重点复核及现场抽查。

  2.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和乡镇建设管理员深入农户家中,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标准,对房屋危险程度进行调查和评定,填写《湖南省农村危房鉴定表》。申请人居住的房屋不属于C、D级危房的,不予上报审批。

  3.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对申请人、改造方式、补助资金进行审批,并在地方电视台或政府网站上将审批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群众有异议的,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听取当事人陈述。不予批准的,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确定为补助对象的农户应与县级政府签订农村危房改造协议书,按照协议拨付款项。

  (六)对经批准确定为补助对象、因指标有限未列入当年危房改造计划的,可转入下一年度优先予以安排。

  补助标准及条件

  根据中共成都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委发〔2010〕13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09〕49号)和《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10〕77号)等文件的规定与要求,为改善城乡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贫困残疾人救助体系和保障制度,规范开展发放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补助发放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和区(市)县认定的其他非低保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以下分别简称低保对象和非低保对象)。

  纳入补助范围的非低保对象,其家庭人均收入标准由各区(市)县确定,但原则上为当地低保标准150%以内。

  二、困难家庭认定

  (一)低保对象不需进行家庭收入核对,可直接申请本补助。

  (二)非低保对象需进行家庭收入核对,其家庭收入水平符合当地确定的专项补助困难家庭条件,才能纳入补贴范围。

  非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和核对认定工作流程为:残疾人在提出补助申请的同时提交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填写《成都市困难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非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表》(附件3),并按规定提供家庭收入核对相关资料;村(居)委会对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将申请资料和核查意见汇总上报乡镇(街道)残联审核,由乡镇(街道)残联给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对象,由乡镇(街道)残联录入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并委托民政部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区(市)县民政局审核后向区(市)县残联出具比对结果,由区(市)县残联逐级反馈至各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村(社区)应将比对结果反馈至本人并公示7日。

  若当事人或群众对比对结果有异议,由异议人于公示期内举证说明。村(社区)组织对申请人家庭收入信息比对结果和异议举证材料进行民主评议,确定申请人家庭收入最终核对结果,并予以公布。

  三、补助发放标准

  困难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金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

  四、补助资金筹集

  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资金,在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由市、区(市)县两级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为:一圈层全部自行承担;二、三圈层2013年度分别按5∶5、8∶2比例分担,从2015年起分别按5∶5、7∶3比例分担。市级补助资金每年根据各区(市)县审核确定的补助人数和最低补助标准计算,并转移支付补助,由各区(市)县结合本级预算安排统筹使用。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成都市困难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同时提供本人户籍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等有关材料或家庭收入核对相关资料。

  (二)初审:由村(居)委会组织民主评议,核查申请人的申请及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低保对象依据其低保证,非低保对象依据其家庭收入核对结果),提出补助对象建议名单,并公示7日,村(居)民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无效)后,上报乡镇(街道)残联审核,由乡镇(街道)残联给出初审意见。

  (三)审批:乡镇(街道)残联对申请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后,报送区(市)县残联审批确定。区(市)县残联将审批确定的补助对象汇总成《成都市困难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金发放对象花名册》(附件2)报市残联备案。

  (四)发放:区(市)县残联将审批确定的发放对象花名册分解反馈至各乡镇(街道)残联和村(居)委会,并将本级资金与市级补助资金一并划拨到相关乡镇(街道)残联。乡镇(街道)残联应依据花名册按月计发给受助残疾人,村(居)委会应定期公布发放情况。

  六、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县残联要会同民政、财政等部门,制订本地区专项补助金发放实施细则。

  (二)乡镇(街道)残联负责非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对所需资料的录入工作。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对象的低保身份和非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状况的信息核对。财政部门要会同残联做好补助资金的筹集及使用、发放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残联要将专项补助的发放工作纳入“量体裁衣”式个性化服务工作内容。

  (三)各级残联和村(社区)残协要建立受助残疾人申请、审批工作档案。区(市)县残联上报的发放对象花名册须同时报送纸质文档(加盖残联、民政公章)和电子文档。

  (四)补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困难家庭”认定有效期限为一年。申请对象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骗领冒领,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不得擅自降低发放标准。资金使用情况和发放工作要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违反财务制度的将严肃处理。

  (六)根据《成都市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成民发〔2012〕147号)规定,本补助金不计入受助残疾人家庭收入核定范围。

  (七)本办法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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