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西藏公积金异地贷款最新政策(贷款条件及利率)

发布时间:2016-12-15 19:25:06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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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2017年西藏公积金异地贷款最新政策(贷款条件及利率)》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西藏公积金异地贷款最新政策

  据西藏自治区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介绍,在最高贷款额度内,具体贷款额度根据干部职工月偿还能力、最长贷款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说来,西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职工偿还能力可贷款额度是以月工资收入(夫妻双方共同借款人可合并计算)的60%为基数,计算出一年可贷款额度后,再乘以贷款期限。

  贷款年限方面,住房公积金最长贷款年限由现行的17年延长至20年,借款人申请的贷款年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西藏还将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同时大力简化办理手续,可不需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按职工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对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职工,符合条件的可在正常建档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次月起申请贷款。

  延伸阅读:西藏住房公积金最新提取政策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根据西藏自治区2014年下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住房公积金提取可用于购买商品住房(本地、外地都可)、团购住房(或统一建设住房)、购买二手住房、新建(翻建)住房、大修住房、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商业银行购买住房(或建造、翻修、大修住房)贷款、租住住房(不含周转房)等。

  职工工作状态发生变动,如调出区外、解除劳动关系、离退休等情况下,也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满足哪些条件?可以用于支付房租吗?

  提取住房公积金之后,两年内不能再次办理第二次提取,以此类推。凡是从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凭本人(或配偶)已有的房产证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但是,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未结清贷款前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还贷并一次性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除外。

  此外,去年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区财政厅、人行拉萨支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发挥我区住房公积金作用的通知》,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并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租赁住房(不含周转房)的房租。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本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在当地未租住周转房证明(配偶方在另一城镇工作的只需提供本人证明)、双方公积金缴存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在本地无私有住房证明(配偶方在另一城镇工作的只需提供本人证明)、出租方房屋权属证明后,可以申请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次所提取金额不超过应付的房屋租金。

  2017年西藏公积金贷款条件及利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步伐,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来源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受托银行办理。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托银行签定书面委托合同,受托银行应当按照书面委托合同承办贷款业务。委托贷款手续费率不高于贷款利息收入的5%。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托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专户,并负责贷款的审查、管理、监督工作。

  未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受托银行不得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章 贷款程序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消费,不得挪作它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大修理自用住房时,可以向公积金缴存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言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或材料:

  (一)借款人的居民身份证、广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由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借款人家庭经济收入的证明和协助扣款证明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的证明;

  (三)购买住房的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并交付30%自筹资金首期付款证明;自建住房的,须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理自用住房的,须有相关证明材料;

  (四)依法可以抵押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由管理中心委托的有权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质押物估价证明或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意见和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五)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借款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贷款手续,代理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单位职工集体贷款的,职工提出贷款申请,委托所在单位统一办理贷款有关手续。

  第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对借款人或委托代理人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同时书面通知借款人或委托代理人和受托贷款银行,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受托银行应根据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贷款通知,在委托范围内与借款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借款合同,同时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

  第七条 管理中心对一项贷款申请作出准予贷款决定后,应当立即向受托银行书面通知并随附相关申请材料。受托银行接到通知后,按前款规定签订有关合同。

  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管理中心和借款人、保证人协商同意后,作成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后,送受托银行。受托银行根据记录与借款人、保证人签订变更合同,附于原合同之后。

  第八条 申请住房贷款时所抵押的房屋评估应到有权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重要质押物到有权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所发生的各种中介费用和契税由借款人承担。

  第三章 贷款期限、金额与利率

  第九条 管理中心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期限和贷款金额,但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lo年,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职工家庭(含双职工家庭)只能使用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批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第十一条 借款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制定还本付息计划,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由借款人所在单位每月从借款人工资中代扣。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利随本清法)两种还款方式,计算公式如下: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本金×月利率×(l十月利率)还款月数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

  (1十月利率)还款月数-1遇利率调整及提前还款时,应根据未偿还贷款余额和剩余还款期数对公式进行调整,并计算每期还款额。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贷款本金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本金一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贷款期月数

  第十二条 借款人和委托代理人应当依法接受管理中心对贷款的管理、催收、追款、监督。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三条 借款人可以用自有的房产提供抵押,也可以用共有的房产或拥有产权并有经济收入的第三人房产作抵押。以共有房或第三人房产作抵押必须征得共有或第三人的书面同意。

  以期房作抵押的,抵押人应持依法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到期房所在地房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同时由售房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提供证明,待期房房产交付后,凭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正式抵押登记。

  抵押房产现值,由管理中心委托的有权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管理中心确认,抵押值最高不超过房产价值的70%。向管理中心提交抵押的房产应当未设置过抵押权。

  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如仍需贷款的职工,必须按上述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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