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唐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标准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12 22:08:36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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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采取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7年唐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标准解读》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因新政策尚未出台,故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

  从市医疗保险事业局获悉, 2016年度唐山市(含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古冶区和高新区五区)城镇居民医保费征缴工作将从10月1日开始全面启动。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医保费收取方式与去年相同。但缴费政策、财政补贴标准等有所调整。

  特困在校生缴费单位变化

  在校学生(含本地户口18岁以上和统筹区外户口的低保、残疾学生)以所在学校为单位集体参保。

  非学生类居民和本地户口18岁以下的低保、残疾学生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外来务工人员的配偶及子女凭居住证中居住地址)所在的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或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居民医保政策变化

  1.居民医保当年征缴期为每月1日至10日(1日至8日申报资料,10日前缴费),居民医保下年度缴费期调整为每年10月至11月。

  2.居民医保新参保人员参保、断保人员续保时,只缴纳当年个人缴纳部分,不补缴以前年度的医保费。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断保超过6个月续保的,执行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发生的医疗费自付,等待期结束后正常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参保人员不执行等待期。

  3.新生婴儿出生6个月(2015年6月1日以后出生)内在每月居民医保征缴期内参保并办结缴费手续的,出生后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可通过补录的方式予以支付;6个月内跨年度参保的,可自愿选择是否补缴上年度医保费(包括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补缴上年度医保费后,方可补录报销上年度出生后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新生儿超过6个月未参保的,在其他时间参保时,不补录报销参保缴费前发生的医疗费。

  4.居民医保代办机构(学校、社区、村委会等)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银行进账单,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打印收费收据后,认定为参保缴费完成。缴纳当年居民医保费的参保人员,缴费完成后,不需执行等待期的,即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5.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已经缴纳下年度医保费的,如发生死亡、工作调动、转参职工医保、重复参保等情况,可办理居民医保退保手续,但须在当年12月20日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全年医疗保险基金账目结算工作前办结退费手续,退还个人缴费部分。超过当年12月20日未办结退费手续的,不予退费。

  参加居民医保不得同时参加新农合医保

  市医保局提醒,按照文件规定,职工、居民、新农合医保不得重复参保。目前职工和居民医保可通过系统检测出重复参保,本年已参保居民因就业等原因需参加职工医保时,居民医保自动停保。

  新农合医保尚未实现自动检测。政策规定城中村居民可参加居民医保,但缴纳下年度居民医保后不能再缴纳下年度新农合医保。

  关于退费

  城镇居民预缴下年度居民医疗保险的,因重复参保、死亡或转职工医保等原因要求退费的,单位先自行找其他未缴费单位合作解决或以后月份抵减,确实无法解决的,12月20日前由社区专管员填写《退费申请表》一式三份,携带原收据到医保局根据资金流转不同环节办理退费手续。

  相关政策

  (一)居民门诊统筹

  从2013年开始,为学生类人员设定每人每自然年度40元、非学生类人员每人每自然年度50元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额度,用于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个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额度可累计结转使用,累计最高年限为4年。

  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不属于个人账户资金,参保人员出现医保关系转移、死亡、退保等情况,门诊统筹待遇随之取消,不能转移、继承或提现。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个人累计结余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额度归零,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额度重新累计计算使用:

  一是4年累计期限到期的;

  二是居民医保变为职工或新农合医保的;

  三是停保、断保、终止缴费的。

  (二)在校大学生参保后即可享受医保待遇

  从2013年9月1日开始,新参保或断保后续保的在校大学生,医保局办妥缴费手续后,大学生即可享受住院及门诊慢性病医保待遇。

  财政补助标准解读

  《办法》明确,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个人缴费额度按年计算,政府补助按规定由各级财政负担。

  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编报2017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通知〉的通知》(冀财社〔2016〕89号)要求,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180元,各级财政补助为460元,合计筹资标准为640元。

  城乡居民中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 60 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各县(市、区)财政负担。

  《办法》明确,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

  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各类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30万元,其他参保居民每人15万元。

  参保居民在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起付标准: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人每次100元,

  其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200元,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700元,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1200元;

  支付比例: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

  其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8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5%。

  《办法》明确,建立门诊统筹账户资金,按每人每年50元的支付额度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

  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定点乡镇卫生院、纳入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发生的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年终不清零,可结转使用。

  对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含7个月以上引产)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为500元。

  同时,《办法》对新生儿参保、异地就医待遇等也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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